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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文化和旅游部与北京市共建的高水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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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7: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章程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章程.pdf (567.87 KB, 下载次数: 0)

序  言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是由文化和旅游部与北京市共建的高水平特色大学。学校由周恩来总理亲自提议、在原新华社外文干部学校基础上于1964年成立,是全国第一批本科招生院校。曾先后隶属国家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外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和国家旅游局。2000 年 2 月,划归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2022 年 3 月,由文化和旅游部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
建校以来,学校以“促进中外交流”为己任,坚持“听说领先”的外语教学模式,形成了“学用结合、注重实践”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外交外事和语言服务人才。
20世纪 80 年代起,学校探索国际化、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走多学科发展之路,形成了旅游教育与人才培养特色。进入新时代,学校秉承“中外人文交流”使命,以服务国家战略和首都发展为己任,以“融中外、兼知行”为办学理念,以外语、旅游为优势特色学科,坚持内涵发展,强化交叉融合,致力于培养“多语种复语、跨专业复合”、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成具有鲜明北京特色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简称:北二外或二外;英文名称:Beijing International StudiesUniversity,英文缩写:BISU。法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1号。网址:http://www.bisu.edu.cn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指导、
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国家战略和首都发展为己任,以外语、旅游为优势特色学科,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和水平提升。
第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主要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依法享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大力发展国际学生教育,开展高水平国际化办学;根据学科专业优势,开展为相关行业提供各种人才培训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层次内,依法依规调整办学结构,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第七条 学校坚持“多语种复语、跨专业复合”的人才培养特色,自主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完善学分制,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
学校依法制定学业和学位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达到学校培养要求者,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倡导研究问题的本土化、研究视野的国际化和研究成果的实用性,扩大和保障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促进学术繁荣,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九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为国家战略和首
都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实业界合作,联合设立校内外人才培养基地,组建协同创新中心,以管理咨询服务、合作研究、人才培训、社会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形成双向互动。
第十条 学校服务于国家战略和首都发展,充分发挥多语
种优势,自主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综合性、跨学科的区域国别研究;以孔子学院建设为依托,开展国际中文教育,传播中华文化。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治理结构,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法依规适时调整内部管理模式和管理组织架构。
第一节 学校党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政治建设摆在
首要位置,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
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六)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八)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代会。
(九)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
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事项时,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研判后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为有效;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为有效。表决事项时,应到会常委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由党委书记审定,不参与表决。
凡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及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的重要工作事项,可以书记专题会形式进行专题研究,参会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北京市监委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专门工作委
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依据学校授权,按照各自章程或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校行政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研判后确定。会议基于决策咨询机制,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由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及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的重要工作事项,可以校长专题会形式进行专题研究,参会人员由校长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各行政专门工作委员会、
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依据学校授权,按照各自章程或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节 学校学术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学校学术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学术纠纷裁决等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出席委员达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授权处理相关学术事务,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授予权限,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出席委员达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分委员会,依据授权处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评审、推荐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教育教学类奖励;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审议学校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按照校长授权开展其他教学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职务委员和教学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成员为奇数。主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采取集体议决方式,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出席委员达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节 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组织及其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是: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
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
60%。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集体议决方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代表达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并对其负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设秘书长一名,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校内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或修订学生(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  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研究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  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院学生
(研究生)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的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
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服务等作用。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团组织。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按照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发挥其优势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校务委员会等咨议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进行调研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五节 校内院级组织及其运行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由学校决定设立、变更、撤销、合并。主要职责是:
(一)    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社会服务、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
(三)    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    负责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    维护本学院安全稳定;
(六)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和自主筹措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强化政
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
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  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  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条 院长负责学院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副院长协助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为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等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行院级学术委员会制度。院级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产生并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校内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部、系、馆、中心等,按照学校授权和自身职能,参照学院组织架构进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上级组织和学校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学校与政府部门、国内外法人组织合作共建的机构,根据协议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是指学校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量,聘任的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各类人员比例。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
(二)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和工作条件;
(三)    公平申请参与境内外学习、交流与合作研究;
(四)    公平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    对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    就职务聘任、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评优评奖、行政处分等事项按程序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三)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履行岗位职责;
(四)    坚持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
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    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    珍惜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依法自主择优聘任各类人员:
(一)    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岗位绩效定期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岗、晋升、调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构建适合学校与个人事业发展的分层分类培训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惩制度,对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
益救济保护机构和运行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提起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委员会由教代会所属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成员、校工会和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委员会成员为奇数。申诉与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申诉与调解委员会依照工作规则和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事宜。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
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公平申请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年限内达到学校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  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依法依规按程序反映诉求;
(七)  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四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践行优良学风,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    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多元资助体系、职业发展服务体系、心理咨询服务体系、素质拓展体系、学业发展与辅导体系,不断改善学生学习、成长的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综合测评与奖惩制度,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救济保护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委员会成员为奇数。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工作条例和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其他按照规定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与学校签订的教育服务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修业期满、学业合格,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或曾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学位、名誉职务、兼职职务的个人。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联系和服务校友,
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校友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学校领导下,以多种方式参与学校建设。
第六章 资产、财务、后勤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
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师生员工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规范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拨款收入和事业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为学校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教育收费制度。学校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其辅助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吸引校友、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基金会尊重捐赠者意愿,依法依规运作,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监督,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和图书馆、档案室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完善、高效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勤学、求是、竞先”。
第七十条 学校徽志以内外圆为主体构型,内圆由“E”形书、“W”形叶和地球标志组成,“E”、“W”来源于汉语拼音 “ERWAI”的前两个字母,地球展现学校的国际化特色。内外圆之间为学校的中英文名称。
第七十一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中文校名为郭沫若题写。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标识色为砖红,辅助色为灰。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学校标识色
砖红,旗帜中央自上而下分别是:白色校徽、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花为“海棠花”,学校吉祥物为“小鸾”。
第七十六条校庆纪念日为10月24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以本章程为依据进行制定或修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工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情况。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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