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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院章程|湖州师范学院章程|湖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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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9 00: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州师范学院章程
(2021年修订版)
湖州师范学院章程下载.pdf (652.42 KB, 下载次数: 1495)

序  言
湖州师范学院是一所综合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16年的钱塘道第三联合县立师范讲习所。学校前身湖州师范专科学校,于1958年开始实施高等教育。 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原湖州师范专科学校、湖州师范学校和湖州教师进修学院合并成立湖州师范学院。2000年5月,原湖州卫生学校并入湖州师范学院。2018年5月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治理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湖州师范学院,中文简称为“湖州师院”;英文全称为Huzh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UZ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湖州市吴兴区二环东路759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资源分布,经批准可设多个校区。学校网址为 http://www.zjhu.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湖州市人民政府举办。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建设与发展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办学环境。
第六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州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以 “明体达用” 为校训,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包容求新、博雅笃行”师院精神。
第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教师教育办学传统,强化“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服务地方”办学方针,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成“在国内有一定影响、一定水平、一定地位的湖州师范大学”。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学生为本、学者为重、学术为要、学科为基”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按照教育部门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经过充分调研与论证。
第十四条  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且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跨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心理健康咨询、学业资助与发展等服务;
(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和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热爱生活,情趣高雅;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劳动,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约定或制定规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由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于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实行合同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任职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
(三)管理人员的职员制和岗位聘任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得工资报酬,公平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尽职尽责,为人师表;
(三)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七)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八)恪守学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员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完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党务、行政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教职员工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办学条件,积极提高和改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支持和保障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学校治理体系第一节  党的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非党委委员的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应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湖州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节  行政治理组织
第四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校务公开;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 5 年。
第四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定、决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政事务,负责和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做出决策。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两级机构”(学校、学院)和“三级治理”(学校、学院和基层组织)的基本组织结构。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并根据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院可下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
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的中、英文名称由学校统一规范。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四)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院长负责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员工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委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公共教学机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和运行。
学校根据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三节  学术治理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按照学院、学科领域等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办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章程、议事规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党委会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总人数为不低于3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直属学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和撤销等事宜;审议学术机构设置、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重要学术管理制度;
(四)评定并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五)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受理、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设置、中外合作办学和重大合作项目,以及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就以上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相关的学术组织具体实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校领导、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位授予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授予学位争议等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二级学术组织,处理相应事务。
第四节  教代会与群团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每 4 年为一届。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十)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五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教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其职权参照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八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州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职能。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校院两级共青团组织,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别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和决策的咨询机构,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加强外部联系等工作。学校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老领导、老教授、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等方面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内部的重要咨询协商机构,主要承担为学校党委、行政提供决策咨询和协商等职能。校务委员会由校领导、学校老领导以及有关专家、教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湖州师范学院校友会,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会可依法设立分会。
第六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在原湖州师范专科学校、湖州师范学校、湖州教师进修学院、湖州卫生学校及其前身,以及湖州师范学院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在原湖州师范专科学校、湖州师范学校、湖州教师进修学院、湖州卫生学校及其前身,以及湖州师范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与其他法人共同设立联合研究中心(所)、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七章  学校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学、科研、服务地方和教职员工、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员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
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努力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校训以及学校创立时间组成。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图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位于旗面中间位置。校旗以师院蓝(钴蓝)为主色调,以白色底纹为辅助色。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为《湖州师范学院校歌》,柯平作词,张志海作曲。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2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经举办者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订。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湖州师范学院标识
一、湖州师范学院徽志
二、湖州师范学院徽章
1.教职员工徽章
2.学生徽章
三、湖州师范学院校旗
钻蓝 C95 M60 Y0 K0  标志色 C21 M100 Y98 K15
四、湖州师范学院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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