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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章程|江苏省政府举办并与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国家海洋局共建气象类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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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20: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章程

(2023年修订稿)

序言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原名南京气象学院,始建于1960年,1978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0年由中国气象局划转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2004年更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协议共建,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国气象局协议共建,2014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洋局协议共建。2017年,入选首批国家“双一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入选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重点支持的省属高校,2021年入选江苏高水平大学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2022年入选第二轮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的管理与运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英译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中文简称“南信大”,英文简称“NUIST”。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宁六路219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变更、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的网址为www.nuist.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国际化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中国气象事业发展为己任、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使命,努力实现大气科学学科世界一流、整体办学水平国内一流特色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
第六条  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招收学生,教育形式主要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含非学历教育),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据国家学位制度,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其他教育形式为中外合作办学和继续教育;
学校可向为促进本校事业和气象事业发展以及推动社会进步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协同、特色”发展理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爱国情怀、创新精神、自立意识、追求卓越、诚实守信、富有责任感、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设置理、工、管、文、经、法、农、艺、教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德格物、立己达人”;校风是“艰苦朴素、勤奋好学、追求真理、自强不息”;校徽是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校标以象形图形为主体,图形上方为中文校名,中部选取地球作为设计元素,地球图案外侧是行星环造型,与校标横轴有一个23.5°的夹角,地球中间由祥云图案和学校成立时间“1960”构成,图形下方为学校英文名;校歌是《同心创辉煌》;校庆日是每年的5月10日。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是教育部、中国气象局与国家海洋局共建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职责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共建者的权利
(一)指导学校办学行为;
(二)建立共建学校发展的议事机制,定期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三)共建协议中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共建者的义务
(一)将学校纳入整体规划统筹考虑;
(二)给予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发展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重点支持;
(三)根据共建协议,推进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教职工
教职工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用人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履行育人职责,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的奖惩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学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权利的维护与保障
学校依法建立以学校工会组织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益保护申诉机制,保障教职工的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注册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奖惩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留级、退学、肄业等处理。
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权利的维护与保障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途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职责。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定期由校长主持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内部组织机构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组成。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学院(部)等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由民主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等;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审议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研究生导师资格争议;(五)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决定;
(六)负责其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财经管理、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发展项目、重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为校党委、校行政办学治校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校决策咨询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议组织,委员由校内外相关专家、学生代表等组成,由校长聘任。校决策咨询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专门管理委员会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学、招生等若干专门管理委员会,各专门管理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依其章程执行。学校尊重和支持各级学生组织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和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五)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及统战团体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国情考察、专题调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建言献策,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五条  校友会
(一)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享有学校名誉职衔或荣誉称号的人士;
(二)学校建立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和鼓励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三)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院系、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院是以单一学科和相关学科为单位组织的学校基层教学科研组织;
(二)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系、所、教学科研中心等机构,享有与学院同样的职权;
(三)学院的职责主要是:
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七)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相应机构指导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十七条  学部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
(二)学部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系)重大科研项目、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学术评价和国际化等方面的工作;
(三)学部设置学部主任,由校长任免,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
(四)学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校的经费、资产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经费保障能力。
第四十九条  社会捐赠管理
(一)学校鼓励并接受各类社会捐赠;
(二)学校成立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各类社会捐赠的接受及管理工作;
(三)学校规范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实施全额预决算管理,明确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面提升办学绩效。
(二)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学校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学校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具体管理的国有资产;
(二)学校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成立由校长牵头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势的合作办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乡村振兴和对口支援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发布。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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