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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河南职院章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并管理的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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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7 10: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溯源于1954年成立的“河南省机器制造技工学校”,先后更名为“河南省工人技术学校”、“河南省劳动厅第一工人技术学校”、“河南劳动学院”、“河南省工业技术师范学校”、“河南省技工教育师范学校”、“河南省第一技工学校”和“河南省技工学校”,1992年更名为“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制为新型高等职业院校,定名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100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以“特色兴校,质量立校,示范引领,服务社会”为办学理念,以“德厚技高、务实创新”为校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遵循高职教育规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不断改革创新,强化内涵建设,立足河南,面向全国,为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专业能力强、职业素养高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致力建设理念先进、特色鲜明、河南领先、国内一流的高等职业院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河南职院”,英文译文为Henan Polytechnic。
第二条 学院校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平安大道。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学院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举办并管理,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管理。
第四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主要开办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探索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五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等。
(二)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逐步形成以机械、电子、汽车、烹饪类专业(群)为重点,信息工程、工商管理、环境艺术、旅游服务、音乐表演等类专业(群)协调发展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教材和教学条件等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工资分配。
(六)依法管理和使用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八条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咨询。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到学院报到并通过复查合格后取得我院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休学、复学和退学,休学、复学和退学手续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以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生源地贷款、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方式为辅的多元资助体系,奖励、资助标准及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在学院接受社会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培训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按编定岗、按岗聘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二十一条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编人员的档案由学院人事处管理,协议人员的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代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外,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
(五)学院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五)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切实保障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共产党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党委会履行。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干部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由21~2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办公室主任1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产生,委员经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推荐,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后,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院长聘任。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审议、监督的专家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设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5~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名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党政、公共服务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四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学系(院、校)性质和职能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系(院、校),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和系(院、校)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系(院、校)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院、校)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院、校)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条 系(院、校)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拟定本系(院、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阶段工作目标。
(二)制订本系(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和其它教学文件,经批准后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负责本系(院、校)教职工业务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对本系(院、校)教职工的职称评审提出初步意见。
(四)拟定、落实本系(院、校)各项经费使用方案或计划;负责本系(院、校)实验实训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
(五)在学院统筹指导安排下,做好本系(院、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五十一条 系(院、校)党总支书记负责本单位师生的思想政治、党的建设、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保证党、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积极支持系(院、校)主任(院长、校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系(院、校)主任(院长、校长)是系(院、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学院院长委托负责系(院、校)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建设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积极支持系(院、校)党总支书记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系(院、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院、校)的党建、教学、科研、资金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大资金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系(院、校)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内容分别由书记或主任(院长、副校长)主持。
第五十四条 系(院、校)可设立系(院、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工会分会等机构,并依照相应章程行使职权。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发挥资产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依法接受外部监督,切实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服务、制度及运行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设置相应机构,对各类图书、资料、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六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七条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八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证章。校徽由似旭日的齿轮和似书本的“人”字形色带组成,体现了学院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办学特色。齿轮代表职业技术教育,它似旭日与光芒,寓意学院的朝气蓬勃;三个叠放的“人”字,代表学院“以人为本”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字的升腾向上,寓意学院的开拓、进取和发展;橙色寓意成功和收获,绿色寓意生机和活力,蓝色寓意发展和创新。
第七十条 学院校歌是《希望之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七十一条 学院网址是http://www.hnzj.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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