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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国首家公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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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11: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章程.pdf (463.15 KB, 下载次数: 2205)
序  言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前身是我国近现代著名民主革命家、社会活动家、教育家黄炎培先生于 1918 年在上海创办的中华职业学校。1960 年由上海迁至南京,更名为轻工业部南京机电学校。1998 年由轻工业部划归江苏省管理。1999 年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06 年成为教育部、财政部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 年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暂定名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本科),2020 年更名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首家公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英文名称为 Nanji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Industry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 NJUIT。学校网址为:www.njuit.edu.cn
学校设有仙林、天堂、中山三个校区。仙林校区为学校主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羊山北路 1 号,是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中山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532-2 号;天堂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军农路 14 号。
第三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支持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学科专业建设为根本,以创新创业教育为特色,以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关键,以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为基础,以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保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统筹高等性和职业性,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全力建设成为全国领军、世界水平职业技术大学。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作为基本职能,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学历教育以职业技术本科生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的原则,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学校可自主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学校附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对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紧密结合国家、行业及区域产业结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形成以工科为主,经济、管理、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学校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规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校院两级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公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强化过程控制,突出全员参与,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产业学院,开展应用型科学研究,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服务社会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文化建设,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深入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校风学风教风,繁荣校园文化。传承创新以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为核心的职教文化,培育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围绕办世界水平职业教育的目标,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平台,高质量推进国际合作办学,强化“中文+职业技能”推广,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
层次、增强交流能力,全面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知名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和党委常委会全面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决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常委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
学校监察部门是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巡察部门是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推动校内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可成立发展咨询机构,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学科、专业、科研等领域的重大规划与政策。
(二)审议学科及专业设置和重大科研计划的方案等。
(三)审议重大个人学术荣誉。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岗位晋级中的有关学术标准。
(五)负责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学术成果的评价。
(六)负责学术道德建设与监督,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
(七)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招生、学科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学位标准、师资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或审议意见。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在教育教学事务中发挥研究、咨询、指导和监督作用的专家组织。教学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学校教学工作状态和发展规律,为人才培养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咨询。
(二)审议、审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化。
(三)审议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四)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审议教学管理中遇到的需要研讨的问题。
(六)指导各类教学资源建设。(七)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任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1 人,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听取学位办公室对学士学位审核的情况汇报。
(三)审定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在授权范围内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开展活动。
校内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中心,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服务活动。
(四)提出本单位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制定本单位内部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递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通过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共同决策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本单位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依法履行本学院学术、教学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法对本学院学位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对教职员工实行人员岗位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师德为上,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对成绩突出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不履行岗位职责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十项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恪尽职守。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四十五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建立企业人员与学校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人事代理工作人员,根据与学校的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学校根据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聘用和管理外籍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人事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平公正地调解和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学生意见反馈与解决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倡导学生自由探索,鼓励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类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关心学习困难、经济贫困、心理困惑、就业困扰的学生,为其自我发展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和学生集体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公平公正地调研和处理学生申诉,并予以答复。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招收、教育、管理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校友和社会
第六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友:
(一)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包括中华职业学校时期、上海机械学校时期、南京机电学校时期、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时期)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过的学生。
(二)曾在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包括中华职业学校时期、上海机械学校时期、南京机电学校时期、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时期)任职任教者,含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学校积极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色的校友分会,为校友会和校友分会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和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筹措资金,接受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不断拓展办学空间、争取办学资源、增强办学实力,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积极发挥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特色,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与定点扶贫。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债务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拓展经费来源,筹措办学资金,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确认和登记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机制,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依法所有、占有、使用的资产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标、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实验、实践、工程研究基地,进行项目论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建立效率、效益评价机制。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科学配置资源,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构建有效财务监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内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校训、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敬业乐群”。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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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源自中华职业学校校徽,增改其校名、英文校名,并铭刻建校之年 1918 字样。其中图案为中国古文字的手字,以两手相向合抱成近圆形图案,外加一个圆图形,寓意手脑并用,双手万能。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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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源自中华职业学校校旗。横向分隔为三栏,寓意农工商百业;一竖代表教育,寓意以教育贯通百业;以双手表示农工商和教育的联合。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江恒源(字问渔)、黄炎培(字任之)作词,黄自作曲的《中华职业学校校歌》。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 5 月 15 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长提议,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https://xxgk.niit.edu.cn/be/43/c2413a48707/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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