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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卫生职业学院章程|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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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9 22: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言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前身为1958年成立的长沙市卫生学校,1960年至1964年曾更名为长沙医学专科学校。2011年,学校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升格为高等职业学院。建校以来,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崇德尚能、创新求真、服务健康、力争一流”的办学理念,遵循“勤勉、慎独、仁爱、精诚”的校训,弘扬“严谨和谐、追求卓越”的校风,“德艺双馨、诲人不倦”的教风,倡导“博学笃志、知行合一”的学风,立足湖南、辐射周边,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全国知名、国际有影响的现代高等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卫生职业学院,中文简称“长卫职院”;英文名称为Changsha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CSHVC;学校域名为www.cswszy.com


第三条  学校原住所为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灰埠路87号,2019年9月整体搬迁至新校区办学。新校区住所地为湖南省宁乡市夏铎铺镇香山新村兴旺村。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对接健康服务业,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健康服务类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教育为主,积极开展非全日制等其他类型教育和职业培训。在政策条件允许情况下,待申报审批后,可适当开展本科层次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推行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尊重学术自由。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其他部门以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为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经费投入和办学资产,监督学校执行法律和学校章程及经费和资产管理;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课程(学科);


(四)根据市场需求和上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各省、各专业招生比例;


(五)自主制定、审核、实施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七)自主与境内外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和职能;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经费、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照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中国共产党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卫生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中国共产党长沙卫生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以及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定学校科研成果和奖励;


(四)审议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要事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组织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或纠纷以及学术不端行为;


(六)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提供各类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意见;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校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公平、公正、公开行使教学方面的审议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加强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的方案及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指导全院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审议或推荐教学成果奖及其他教学奖;


(五)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和出版计划;


(六)接受校长委托,开展教学及其管理方面的专题调研和咨询论证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制度。学校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代会依照其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四条  中国教育工会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其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学生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人民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与人民团体、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或变更党政职能部门,并调整其职能。各职能部门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组织、协调、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创办的具有附属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四章  教学科研部门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部门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内设的二级学院、部、中心等。


教学科研部门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实施部门,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一条  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部门相应的自主管理权限,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部、中心的主体作用。


二级学院、部、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部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四)统筹管理使用学校提供的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教育、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部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和服务;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设行政正职1人,行政副职1-3人。


行政正职是二级学院、部、中心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依据人数设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部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等重要事项,会议主持人按会议内容分别由党组织书记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本部门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咨询、推荐等职权;各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及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设立教学委员会,统筹行使本部门教学方面的事务的决策、审议、咨询、推荐等职权;各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及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二级学院(部、中心)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按有关规定并参照学校教代会工作规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建立和完善学代会制度,学代会在党组织领导、团总支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二级学院、部、中心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按有关规定并参照学校学代会工作规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根据二级学院、部、中心实际情况,设教研室,具体组织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教辅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图书资源、网络通讯、医疗保健、技能鉴定等服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依法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法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二)忠诚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科研水平;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处理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院外兼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对教职工的进修、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调处纠纷,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应当离退休,离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二条  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学生提供思想教育、专业教育、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鼓励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考核、评价、奖惩机制。通过操行评分、学业成绩考核、竞赛等方式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贷款、减免学费、补贴、勤工助学等方式奖励学习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学生维权机构,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长沙卫生职业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改革、发展与建设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学校充分发挥理事会在以下事项上的作用:


(一)密切与社会的联系,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


(二)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社会调研,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支持学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管理活动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同育人,设立联合实验室(实训室)、卫生人才培训中心、校内工厂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校友会。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学校授予校友资格的其他个人。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六十六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按照捐赠者意愿合理使用资金。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制度,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学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监督,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本学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建设和谐文明校园。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含徽志、徽章和证章。


徽志主体为圆形结构,由两部分组成,外圈环形的上部为砖红底白字“长沙卫生职业学院”中文名,下部为砖红底白字“CHANGSHA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名。内圈由十字、鸽子、橄榄枝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十字代表着医学教育倡导的人道与同情;鸽子代表希望,其翅膀由翻开的书页构成,象征学生乘着知识的翅膀在理想天空翱翔;橄榄枝是和平及绿色的象征,寓意“仁爱”精神。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章程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章程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红、白两色,图案由校徽、中英文校名构成。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章程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章程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今天我们桃李芬芳》,作词、作曲:马义芳。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5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如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办学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校教代会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此后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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