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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贸职业学院章程|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社会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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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22: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第二条  学院为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东路高教园区。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无


第八条      学院开办资金:4060万元


第九条  学院业务范围:


(一)高等职业教育;


(二)高等教育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院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高等职业教育专家、有关社会人士等组成;设理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进行下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推选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单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


(三)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五)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审批院长提出的学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审定学院人事、财务、教务等部门负责人的聘任条件;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至三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学院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名誉院长。


院长、副院长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普通高校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院长必须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副院长须具有3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65岁。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院长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定;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设立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为学院健康发展提供政治保障,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引导和监督学院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二)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尊重学院决策机构的合法决策,支持行政工作,督促行政领导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推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维护学院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三)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四)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开展纪律检查工作,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专业的设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教学计划方案、教学改革方案、评定教学成果等有关教学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共青团组织,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员工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监事1名。监事在学院举办者代表、本院教职工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监事如从本院教职工中产生或更换,须经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监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学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情况;


(二)对学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全部经费收入用于教育教学等办学支出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薄,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部门的税务监督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合法审计部门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理事会讨论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二)发生分立、合并。


第三十五条  学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院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6日学院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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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4 22: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章程修改内容表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法律依据和说明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本校办学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本校办学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第二十三条 监事实行1人1票制。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学校党委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设书记1名。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管理层人员担任,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北京市教育工委提名,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产生。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院长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第三十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第三十二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党办,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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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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