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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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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9: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章程
(2021年修订稿)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章程(2021年修订稿).pdf (480.76 KB, 下载次数: 0)
序 言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源于 1958年创办的北京市财政贸易干部学校,1984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2003 年,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北京立信会计职工大学、北京财政学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地球物探职工大学四所学校合并组建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2011年,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6年,北京城市建设学校整体并入。2019 年 1 月,学校入选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19年12月,学校入选教育部、财政部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建校以来,学校与首都财贸事业共成长,是培养首都商界经理的摇篮,为首都商业的建设、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为推动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秉承“厚载商道、精益财贸”的校训,弘扬“求实、严谨、团结、奋进”的学校精神,积极推进高水平技能型大学建设,努力建设成为财贸特质、首都特色、国际知名的新商科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简称“北京财贸”。英文名称为Beijing College of Finance andCommerce,英文缩略名为:BCFC。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学校现有校本部(通州)、东城、朝阳和涿州四个校区,校本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关大街88号。学校网址:http://www.bjczy.edu.cn。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逐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并依法支持、指导学校的自主办学行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对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督导和评估监测。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
第五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不断提高治理水平,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  按照社会需求和学校改革发展实际,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三)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  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协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  根据发展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各类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选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和奖励制度。
(六)  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  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致力于培养适应首都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具有“家国情怀、职业素养、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财贸人才。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办学治校全过程,落实到教职员工职责规范全领域,深化实施“三全育人” 综合改革,构建具有财贸特色的一体化育人体系。
第八条 学校坚持走“开放办学、内涵建设、文化引领、特色发展”道路,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面向首都现代服务业,立足北京城市副中心,通过技术与文化赋能,建设以智慧财经、现代商旅服务两个专业(群)为骨干,以文化创意、智慧建筑管理两个专业(群)为两翼,以体现新技术、新岗位的新兴专业为补充的新商科专业集群,形成引领职业改革的新商科品牌专业集群和建设标准。第九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探索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根据首都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终身学习需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等其他类型教育,深化育训结合。
第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学生学业标准和评价办法,对符合条件者按照程序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育督导,依法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依法接受监督,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范围,发挥其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学生将学习和实践相结合。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坚持依法治校,领导制订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做好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和保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  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以上率下的示范引领作用,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领导班子。
(八)  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校内各级党组织的考核工作。
(九)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开展校内巡察工作。
(十)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   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工作,充分发挥党外代表人士作用。(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党委按照《中共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中共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会议要求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首都和城市副中心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


行政重要事项的基本形式。校长按照学校《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规定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会议要求等组织召开会议并研究决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依规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职权,并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党委领导的全体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教代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支持并依法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学校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支持并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纽带。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其优势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对其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校企合作和对外交流等活动,提出本单位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年度招生建议,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依据管理权限决定人员的聘用与管理;提出系(教研室)和研究机构的设置方案,并报学校审批或备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按照学校规定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学院(东城校区),承担财贸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养财贸领域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促进首都财贸与服务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辅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依据学校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与学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聘任各类人员,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聘任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考评。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  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工资、奖酬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  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 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三) 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 教书育人,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
(六)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 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八) 定期开展企业实践锻炼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九)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规划路径,构建完整的成长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发展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岗位绩效和师德师风定期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岗、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贡献突出、业绩优秀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诉、申辩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通过其他方式适当聘任其他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并约定相应权利、义务。
学校的特聘教授(专家)、兼职教师、访问学者以及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按照规定公平使用教育教学资源以及在学业指导、职业发展指导和创业、就业等方面的服务。
(二)  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文娱体育、义务劳动、志愿服务以及获取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等机会。
(三)  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四)  在思想政治、学业成绩、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证明。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表达异议,有权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七)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除履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义务外,普通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尊敬师长,笃行财贸素养,珍视和维护学校声誉。
(二)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三)  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  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合同约定偿还助学贷款。
(五)  养成勤俭节约的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  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工作体系,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财贸素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美育教育、国防教育、体育教育和学业、就业、创业指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为学生的学习、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支持和引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志愿服务,并进行服务和管理。第五十条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校按照财贸人才培养目标,向达到财贸素养教育要求的学生颁发“财贸素养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内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统一结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资产闲置浪费。
学校加强对拥有的校名、校誉、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依法保护、合理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各类捐助,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法依规使用,确保实现捐赠目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和功能定位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图书文献、档案管理和网络信息服务,实现环境育人和校园文化育人。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及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六十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预。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其通过专门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联合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组成,履行对学校办学的指导、咨询和监督职能。
理事会依照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国(境)外优秀教育和研究机构联合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专业认证、学分互认、师生交流等合作项目,加强与境外中资企业合作开展国(境)外合作办学,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优秀成果海外推介,贡献职业教育中国智慧、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协同创新,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研究基地,开展产学研合作、人员互聘、联合培养人才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推动北京商贸职教集团建设,推动校企战略联盟建设,鼓励校企“双主体”办学,成立产业学院、培训中心和研究中心,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办学实体及培训、科研实体。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主动开展人才培养、应用性研究、继续教育及社会培训,积极开展技术技能创新服务,通过多种方式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学校和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合作。
校友会依照法律和规章开展活动。学校依法接受校友会的捐助及捐赠。
第八章 学校标识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厚载商道,精益财贸”。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徽标(志)由英文“学院”College、 “财贸”Finance and Commerce的三个字头“C、F、C”变形字母、建校时间“1958”、北京财贸职业学院中英文全称组合而成。
学校的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学校徽标(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学校的校旗为学校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为学校徽标(志)及学校的中英文全称。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6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章程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指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学校向社会发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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