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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大学章程|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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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3 00: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佛山大学章程|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佛山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2023 年核准稿)序 言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pdf (860.34 KB, 下载次数: 1398)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肇始于 1958 年创办的佛山师范学院和华南农学院佛山分院。佛山师范学院曾更名为佛山师范专科学校、佛山地区师范学校。1986 年 2 月,在佛山师范专科学校基础上创建佛山大学,华南农学院佛山分院也先后更名为佛山兽医专科学校和佛山农牧高等专科学校。1995年3月,原国家教委批准佛山大学和佛山农牧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2005年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佛山职工医学院和佛山教育学院并入学校。2013年,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5年,学校被列入首批广东省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高校。2017年,学校成为广东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秉承“明德博学、自强有为”校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基础扎实、精于实践、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立足佛山、面向广东,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英文全称为Fosh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FOSU。学校网址是https://www.fos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佛山市江湾一路18号,设有江湾校区、河滨路校区和仙溪校区三个校区,江湾校区地址为禅城区江湾一路 18 号,河滨路校区地址为禅城区河滨路 5 号,仙溪校区地址为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33号。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七条 学校学科门类涵盖工学、理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形成了以理工为主、农医为特色、人文社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录取。
第八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面向国家、地区的重大科技前沿和产业行业技术需求,开展原始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提倡学术自由,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立足佛山、服务广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办学定位,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产业升级、企业技术研发等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地,推动文化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联合)办学、国际与港澳台学生教育、国(境)内外学术与文化交流等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稳健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校徽标志为同心双圆形图案,圆环内放置学校中、英文名称。内圆图案由5个花瓣形曲线构成,似待放的花蕾,充满希望和生机,寓意学校多学科相互融合、团结向上、共谋发展。学校校徽标志标准色彩:C:0,M:100,
Y:100,K:0。图示:

第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底色为白色,标准尺寸为240cm×160cm,长宽比例为3:2,中央印有学校标志与中、英文名称组合字体。学校中、英文名称字体标准色彩:C:0,
M:0,Y:0,K:100。图示:

第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岭南之光》,由巫小黎作词、张克学作曲。
第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8日。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二十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干涉,保障学校有稳定办学资金和必备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面向社会需求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五)确定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职工的聘用、晋升和解聘,科学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依法治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责,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整体水平和效益。
(四)尊重与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与评议。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奖励及处分制度,根据相关制度开展学生评奖评优、违纪处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制度,完善资助服务体系。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程序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支持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务,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与其他高校、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的学生,国(境)外学生,以及在学校接受培训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学校根据佛山市核定的编制总数和各类岗位的比例,合理设置岗位条件,教职工对照岗位条件竞聘上岗。非事业编制教职工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编制情况,有计划地引进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激励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教职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职业发展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会,对取得重大业绩成果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相应薪酬,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恳工作。
(二)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基础和主体力量,应努力创新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培养优秀人才。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规范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十条 学校规范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行政、服务行为,引领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培育优秀青年教师,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教职工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增长机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工的帮扶救济制度。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用于帮扶因疾病、子女教育、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及其专门工作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返聘或外聘兼职教师。返聘教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访学、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退休后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书记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学校党委等部署的具体重要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以及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凡属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必须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1名学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涉及重要议题,学校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党委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必须有1/2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 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五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1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涉及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校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视会议议题内容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须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方可执行。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由学术委员会规定,按年度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 9 人的单数,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设立程序、任期、职责分工等由学校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职称评审办法执行。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二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及下设二级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团委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生会(含研究生会,以下统称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内设机构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内设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并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七十五条 党政管理机构是指学校从事党政管理的工作机构,按照精简高效、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要求,在机构编制标准规定的限额内综合设置。
第七十六条 教学机构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科发展、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增强办学实力的要求设置。
第七十七条 教辅机构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按照强化服务、整合资源、保障有力的要求设置。
第七十八条 科研机构是指学校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按照有利于拓展研究领域、提高科研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要求设置。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并可根据发展需要予以适当调整。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独立建制的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内设机构,参照二级学院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第八十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三)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岗位聘用推荐。
(四)按照学校核定预算,自主制定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五)按照学校核定经费和设备规格,自主配置物力资源。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以及现实发展的需要,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的系、各种附属机构以及专业性研究所(中心)等,报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副院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提请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的发展规划以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
(三)抓好二级学院教职员工队伍建设,主持对二级学院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
(四)领导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党委、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党委由二级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支部委员会由二级学院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八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八十五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十六条 二级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与安全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
学校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办学资金,加大办学投入。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学校设立基金会,负责管理社会捐赠相关业务。学校按照自愿、守法、专用、尊重的原则接受以个人、集体、单位、社会团体等名义的捐赠,捐赠所得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遵照捐赠人意愿用于资助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十条 学校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九十一条 学校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大力推进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预算、决算等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运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九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对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发展;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声誉。
第九十五条 学校实施基本建设规划,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多校区协调发展。
第九十六条 学校建立特色化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服务。
第九十七条 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营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八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联合)办学、国际学生教育、国(境)外学术与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稳健发展。
第一百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单位代表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等组成,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按照“自愿、平等、求实、互利、协商”的原则开展工作,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社会各界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前充分听
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工作过的教职工,返聘教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一百零二条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进行修订。本章程的修订,可经以下任一方式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会议1/3以上委员。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执行委员。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同意作出。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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