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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章程|国家举办的教育部主管的与农业农村部江苏省政府共建的农业特色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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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7 13: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农业大学章程
(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5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南京农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南京农业大学章程.pdf (278.58 KB, 下载次数: 2483)

序 言
南京农业大学的前身可溯源至 1902 年三江师范学堂农业博物科和 1914 年金陵大学农科。1952 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原中央大学农学院和金陵大学农学院以及浙江大学农学院部分系科合并成立南京农学院。1963 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高校。1972 年,学校迁至扬州,与苏北农学院合并成立江苏农学院。1979 年迁回南京,恢复南京农学院。1984 年更名为南京农业大学,1998 年被确定为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 年由农业部整建制划转教育部管理,2017 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南京农业大学作为近现代中国高等农业教育的拓荒者,在百余年的办学实践中,秉承“诚朴勤仁”的南农精神,始终以推动农业发展和教育进步为使命,不断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简称南农、南农大或南京农大;英文译名: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NJAU 或 NAU。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教育部主管,农业农村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与共建。
第四条 学校设有卫岗校区、江北校区、浦口校区和白马教学科研基地。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卫岗1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走“有特色、高水平”的发展道路,坚持“世界一流、中国特色、南农品格”的发展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致力于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主动融入全球发展,建设农业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八条 学校着力培养基础扎实、视野开阔,实践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强,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知农爱农、致力于解决人类生存与健康问题的高素质卓越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农业与生命科学为优势和特色,涵盖农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哲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及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招收境内外学生。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学校积极开展对港澳台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学习型社会建设需求,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与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选拔任用学校领导人员,组织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侵害或者排除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自主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职工,调整薪酬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自主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受捐赠财产等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
(四)维护教职工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指定的党委常委主持召开。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 1 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人才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动校内巡察工作有序开展。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 1 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相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第四章 学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主任委员一般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和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学术申诉与仲裁等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相关学术经费的安排和分配;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评定、咨询、审议的事项。
(五)接受、审议学术问题的申诉并仲裁。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独立设置,是对学校的学位授权点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评定与咨询的专门机构,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研究确定,经学校批准后由校长聘任,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校长提名,成员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教授代表及学校相关党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在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规范委员会、教师学术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植物科学、动物科学、生物与环境、食品与工程、人文社会科学等学部。学部作为校、院的中间层行使学术权力,主要开展学术评价与学术咨询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对专门委员会及学部的设置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其职权。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的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提案作出积极回应。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充分保障其工作正常开展和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主要由学院或独立建制的研究院等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及直属单位等组成,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一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结合学校办学传统与特色而设立,原则上按学科门类组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六)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七)负责学院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八)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依规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院长为学院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建设、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议事决策机构,对学院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党政事务进行决策。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充分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授权点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重大事项的审议评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院重大问题提交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四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需要,经学校审批后设置或撤并系、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六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学校承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与学术机构,承担相应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二节 党政管理机构及直属单位
第四十七条 党政管理机构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服务,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进行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四十八条 直属单位是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保障部门,提供后勤保障、图书、档案、国际教育、继续教育、资产经营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任)制度。学校依法依规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标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与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与进修制度,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提升教职工获得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或处分。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离退休工作机构,关心和服务离退休教职工。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类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经济行为,防控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在建工程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配置、处置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学校维护资产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并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推动协同创新、协同育人。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校友会依其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南京农业大学及其前身取得过学籍的毕(肄)业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工;南京农业机械化学校及其前身取得过学籍的毕(肄)业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工;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南京农业大学分院、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南京农业机械化分院的历届学员及成人教育(含夜大、函授、专业证书班、培训班等)的毕(结)业学生、学员;南京农业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获得南京农业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作为学校多元化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窗口,围绕学校办学目标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投资活动,为学校办学提供经费等支持,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校名、校训、校徽、校旗、校歌等。学校标识中使用中文校名的,应使用费新我题写的“南京农业大学”字样。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诚朴勤仁”。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同心圆形徽标,外环上方是“南京农业大学” 字样,下方是南京农业大学的英文全称大写;内环中上方是南京农业大学英文简称变形组合而成的学校标志性建筑“主楼”的造型图案,中下方是代表学校办学溯源于“1902”字样,其外圈是两支交叉联结的麦穗。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徽志、中英文校名全称组合的长方形旗帜。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王红谊作词、陶思耀作曲的《南京农业大学之歌》(南京农业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 10 月 20 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网址是 http://www.njau.edu.cn;英文网址是 http://english.njau.edu.cn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党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学校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出。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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