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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章程|湖南省政府举办高等学校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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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6 15: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章程(2023 年修订).pdf (366.57 KB, 下载次数: 782)


序言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创建于1903年2月,始立为湖南师范馆,为当时全国最早的师范馆之一。同年11月,湖南师范馆迁往长沙南门外的妙高峰,与理学名儒张栻创建于南宋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的长沙城南书院合并,改称湖南全省师范学堂。1904年改称湖南中路师范学堂。1912年更名湖南公立第一师范学校。1914年3月,湖南省立第四师范学校并入,学校更名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1949年8月更名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2000年学校升格为专科学校。2008 年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改为现名。
学校红色文化积淀深厚,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发展历程中汇聚了徐特立、杨昌济、黎锦熙、谢觉哉、周谷城、田汉、李达等一批名师,涌现了曾国藩、左宗棠、胡林翼、郭嵩焘、张百熙、陈天华、黄兴等湖湘英才,培养了以毛泽东为代表,包括蔡和森、何叔衡、任弼时、李维汉等在内的一批国家栋梁,牺牲了段德昌、刘畴西、袁国平、郭亮等280余名革命烈士,是湖湘文化的发祥地和中国现代师范教育的摇篮之一,中国共产主义运动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策源地之一,更是毛泽东思想的萌芽地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源地之一。学校载入《辞海》的校友达50人,为中国人民的教育事业、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学校谨循毛泽东题写的“要做人民的先生,先做人民的学生”的校训,传承徐特立题写的“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 的校风,弘扬传道济民、经世致用的文化传统,胸怀天下、敢为人先的革命传统,实事求是、立德树人的教育传统,传承“传道树人、丽泽风长”的教风和“学思并进、知行合一” 的学风,肩负“传承文明、探求真理、培育英才、服务国家” 的使命,崇尚“爱的教育”的教育理念,秉持“发展教育、奉献社会”的办学宗旨,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专门人才,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面向未来,学校立足湖南,面向全国,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基础教育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红色一师、品质一师、活力一师、幸福一师”建设,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简称:湖南一师、第一师范。
学校英文名称: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HNFNU。
学校互联网域名:http://www.hnfnu.edu.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 1015号,设有城南书院校区(天心区)、东方红校区(岳麓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财政补助;开办资金:165112万元。
第六条 学校类型定位为应用型大学(学院),办学层次定位为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彰显和发展为基础教育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传承百年师范传统,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坚持聚焦师范教育主责主业,积极拓展非师范教育;坚持小学教师教育优势,积极拓展其他教师教育,不断优化学科布局,形成以教师教育类和电子信息类学科专业为品牌,多学科交叉融合,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条 学校治校方略为:人才培养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基,依法行政是治校之策。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
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  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四)  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  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  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
(八)  依法依规收取相关费用;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  提升面向行业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开展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提高;(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  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  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核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 管理和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重要后勤保障、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
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决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监察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
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  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建设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  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  对学校教学、科研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及直接管理教学、科研的职能部门,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下设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知名校友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是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半数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    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    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    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学院(部)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依照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相关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在籍学生申请,并经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批准成立,在校院两级团委履行备案手续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以社团成员共同意愿为最终目的,依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社团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团组织统一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配置资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校定期对教学科研单位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  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  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所、中心)设院长(所长、主任)1名。院长(所长、主任)是学院(部、所、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部、所、中心)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学院(部、所、中心)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符合学校发展方向、发展目标的学院(部、
所、中心)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符合学校总体要求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校核准的办学规模,拟定学院(部、所、中心)招生方案;
(四)  按照学校机构设置基本原则、核准的机构数和人员编制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报学校审核;
(五)  明确教职工岗位职责,建立完善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  对申报本学院(部、所、中心)岗位人员进行考察、评议、遴选;
(七)  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八)  根据学校核准的学院经费预算及本单位办学资源,拟定学院(部、所、中心)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制定教职工绩效分配方案;
(九)  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
(十)  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十一)   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部、所、中心)配置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协助院长(所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所、中心)管理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部、所、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其中,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学院(部、所、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视议题范围由书记或院长(所长、主任)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具体议事规则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立足湖南,面向全国,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基础教育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传承红色基因,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实基础、重应用、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较强创新创业精神的复合型人才。
第三十九条 本科生教育实施与通识教育相融合的宽口径专业教育,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创新创业精神、良好的体能体质和心理健康素质,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本科生基本学制四年,少数专业基本学制六年。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学校的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工作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职务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适当的专门教席。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制。根据国家
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可在教师系列中设立终身聘用系列。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研究创新;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继续学习培训和进行学术休假的权利;
(四)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及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岗位职责,履行聘约,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以育人为第一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承担校外兼职工作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遵守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并须向学校及所在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按照权限自主配置和处置相关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与适度超前相结合的理念。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配套服务等用途,对房屋、仪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和无形资产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各级领导与部门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管理情况。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院(部)综合预决算制度,学校根据院(部)的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按财务年实施项目的财务监督审计机制。


第八章 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的沟通与合作,为国民教育、经济发展、社会繁荣、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办学,扩大海外影响力,提高学校竞争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多种类型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我国基础教育发展、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学习型社会构建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友总会,并在各学院、各地区成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九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外围由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间是以原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主楼和表示学校建立年份的数字“1903”组成的图案。中文“第一师范”为毛泽东亲笔题字,英文为黑体字。徽志标准色为白底红字(线条)。
学校徽章为毛泽东亲笔题写“第一师范”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金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学校校旗为红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题写的 “第一师范”,并配以学校徽志。校名与学校徽志颜色为金黄色。
学校校歌是《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2月2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校党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四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类别层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任一情形出现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启动章程的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公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1.jpg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徽志


毛泽东题写“第一师范”校名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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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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