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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三方共同重点支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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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7: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电影学院章程
(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电影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北京电影学院章程.pdf (292.23 KB, 下载次数: 0)

京教函〔2022〕526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 北京电影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pdf (216.29 KB, 下载次数: 0)

序 言
北京电影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世界著名的电影专业高等院校,被誉为‘新中国电影人才的摇篮’。前身是1950年创建的中央电影局表演艺术研究所,1951年迁址并更名为中央文化部电影局电影学校,1953年更名为北京电影学校,1956年改为四年制本科建制的北京电影学院。
学校现为“高水平特色型大学”,正在努力全面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电影学院。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电影教育,秉承‘尊师重道、薪火相传’的校训,‘修身、勤学、精艺、践行’的校风,以及‘立德、立言、立行,求是、求美、求新’的学校精神,坚持‘向人民学习、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艺术家’的艺术观教育,培养了一大批杰出的电影艺术家和优秀的电影工作者,创作了众多中国电影史上的经典作品,为新中国电影事业的创建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写下了辉煌篇章。面向未来,学校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红色风韵、专业风范、时代风采、国家风度、国际风尚的办学特色,聚力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质量立校、科创强校、人才兴校、开放办校‘四大战略’,彰显艺术创作特色,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推动国际交流合作,全面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电影学院,引领中国电影教育发展新方向,为世界电影教育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北京电影学院;英文译名:Beijing
FilmAcademy,英文缩写:BFA ;学校网址https://www.bfa.edu.cn/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学校设有海淀、怀柔两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三方共同重点支持建设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举办者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等事宜;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守正创新、传承红色基因,创新电影教育理念和机制,引领中国电影教育发展新方向。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影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院系办学主体作用。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教研创“三位一体”办学格局,构建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的人才培养体系,保持自身的学科专业传统和特色,努力建设中国高等电影教育的人才培养高地、学术高地和创作高地,使电影学始终处于中国高等电影教育的领军地位,并居于世界电影院校学科影响力前列。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管理内部事务。
(一)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
(二)  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发展需要变更法定住所、网址,学校可增设、调整校区;
(三)  依法自主调整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和类型,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四)  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  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开展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  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七)  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
(八)  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  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国家和首都文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培养影视行业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全日制本科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通识理论,掌握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实践技能、谋职能力和深造能力。硕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理论研究和创作的能力。非全日制继续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素质。
第十三条 学校聚焦国家“科技强国”战略需求,服务北京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以电影为核心的基础理论研究,深化服务电影行业的应用性研究,加强国家电影智库建设,开展高水平电影对策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为繁荣国家文化服务,鼓励教师积极创作艺术精品,并按照学校规定处理好创作与教学和管理的关系。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电影教育规律,遵循艺术院校党建工作规律和管理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探索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尊重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  加强对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七)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九)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十一)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原则和程序由《中共北京电影学院委员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  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  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学校规章制度、具体举措,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三)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四)  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
(五)  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夯实组织基础;
(六)  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密切联系师生;


(七)  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八)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九)  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推动“两个责任” 同向发力,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第二十条 学校各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断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  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  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六)  加强党员、干部和教师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密切联系师生;(七)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学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监察专员由学校纪委书记兼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创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七)  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努力提升办学质量;
(八)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九)  组织开展学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一)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二)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校长指定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议事。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范围、原则和程序由《北京电影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尊崇学术道德,严格学术规范,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坚持教授治学,维护学术活动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提升、学科建设、创作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等方面的专门委员会及各院(系)分委员会。
学校设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标准和授予条件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北京电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任务,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其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且应有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院(系)、直属和附属单位依照学校规定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组织开展学术、科技、艺术创作、文体等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授权其履行相应职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合并、分立、撤销或职能调整。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院(系)。其职责是:
(一)  制定院(系)发展规划;
(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  加强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学生正确的艺术观;
(四)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  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七)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八)    负责院(系)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九)    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一)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院(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院(系)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议事规则等由《北京电影学院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实践教学机构,独立学院以及其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按照高等教育法对应实行相应的聘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在岗教职员工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 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三)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   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   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在岗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守法爱国,规范言行,忠诚于人民的电影教育事业;
(二)   坚持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三)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   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收入分配制度、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申诉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支持离退休人员参与学校发展建设。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院(系)选修课程;
(三)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创作实践活动的机会;
(四)   满足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五)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
(六)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   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八)   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享有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十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爱国守法,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加强艺术观修养,自觉抵制不良言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   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四)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探索艺术观育人模式,引导学生“向人民学习”,
“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艺术家”,通过校史教育、专业教育、实践教育、管理服务育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把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向深入,并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培训,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处理、处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养和管理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
第四十九条 继续教育、在职学生、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和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研创作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校名、校誉等。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依法加强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保证实现捐赠目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八章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并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授予相应荣誉。学校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和称号的人士。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北京电影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并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自身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合法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力量举办的办学实体,按照其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运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北京电影学院理事会。理事会会长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北京电影学院教育基金会。
北京电影学院教育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并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留学生教育,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推动中华文化的传播与弘扬。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中文校名标识为“北京电影学院”标准字体。
第六十六条 校徽为象征红色电影胶片、黑色电影胶片的对称图形组合而成,中间镂空为五角星,下方为中文全称“北京电影学院”和英文全称“BeijingFilmAcademy”字样,整体形状为金字塔局部。
第六十七条 关系到学校的简称,一律称“校”,不称“院”,如:学校、全校、校长办公会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0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章程修正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北京市教委核准。
第七十一条 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其常委会负责解释,由工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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