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职业学院章程|北京市体育局举办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附件北京体育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北京体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经教育部备案,由北京市体育局举办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在原北京市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和北京市第二、第五体育运动学校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学院注重体育职业技能的传授,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培养具有综合文化素养和良好职业素质,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各类体育职业人才;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同时为运动员退役后的转型就业搭建桥梁,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培养体育专业人才,是一所行业特色鲜明的体育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使学院工作有章可循,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体育职业学院,英文译名:Beijing College of Sports。第三条学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北路4号,邮政编码:100075。 学院设芦城分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芦城乡政府路21号(北京市芦城体育运动技术学校院内)。第四条学院的性质为体育特色鲜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由北京市体育局举办,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第五条 学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集聚优势、整合资源、培育人才、创造佳绩、提高效能、服务社会的原则,坚持训练、教育、科研一体化的办学模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建成国内一流的体育职业院校。第六条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以受教育者为主体,推进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受教育者的创新精神、为人民服务精神、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的体育专门人才。第七条 学院重视教学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积极拓展和推进对外合作交流,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具有体育职业教育特色的高水平职业学院。第八条举办者的权利:(一)享有宏观决策权,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向、办学思想和定位、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预决算等进行审议和决策;(二)对院长、副院长人选具有建议权、决定权;(三)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训练、管理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检查权。第九条举办者的义务:(一)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提供经常性事业费用拨款和必要的专项经费;(二)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院解决办学和发展中的困难;(三)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四)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第十条学院的权利:(一)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二)学院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赋予的七项办学自主权,即招生权、学科和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权、教学权、科研与社会服务权、依法开展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权、人事权、财务管理权;(三)学院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学院合法收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学院的义务:(一)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依法办学,遵守学院章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体育专门人才为中心,组织和实施教学、训练和社会服务,确保教育教学和训练质量。(三)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办学经费,确保学院各项财产安全。(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各项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 强化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第十二条为适应运动队训练体制的特点,把运动员的学历教育纳入“一条龙”管理,学院实行以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为龙头的多层次办学模式,包括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第十三条学制采取双轨制:一是对市级优秀运动队在训运动员实施中专三年、大专二年的五年制(即3+2模式)及高中毕业为起点的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二是对社会生源实施高中毕业后二至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视专业需要设置)。第十四条学院面向社会实施与体育职业相关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知识与技能的普及、推广。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拓展专业设置门类。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学院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在市体育局统一领导和市教委业务指导下,对北京市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和体育人才培养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资源、优化结构,教育、训练、科研并举,培养服务社会和体育行业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学院设置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教学管理委员会,全面管理学院党务、行政和教育教学各方面工作。第十七条学院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群团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负责学院干部人选的考察与配备;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学院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统战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凡属重大问题均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各项职权。严格执行学院党委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决定。主要研究决定有关学院全局的各项工作,以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由学院领导参加,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中国共产党北京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学院党委积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监督机构。负责审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评审、推荐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教育教学类奖励;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督体系;审议学院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工程实施;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按照院长办公会授权开展工作。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院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第十九条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院日常的教学、训练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批学院的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组织实施学院的教学、训练、科研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教师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并负责教职工的考核以及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院长应承担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教育业务部门的指导,依法办学;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团结和依靠全体教职工办好学院; (二)遵守学院章程,廉洁奉公,任人唯贤,勇于创新,增强学院的凝聚力,维护学院权益,提高学院的声誉;(三)履行院长岗位职责。第二十二条学院依规定建立学院基层党组织,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并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重大改革、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党务工作、教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院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等相关措施和办法;审议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通过多种形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决策工作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讨论涉及学院发展和职工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学院依法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学院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会和以学生为主体的学术团体,接受学院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教职员工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中层机构和各部门的具体岗位。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基础上强化岗位聘任和考核,引进市场机制,择优聘任。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应守法爱国,言行规范。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学院内部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根据学院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设置。经评定具有任职条件的教师,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教师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等人事工作要求和原则,由院长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第三十条 全院教职工都应当以教学、训练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学院根据教学、训练、科研的需要,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倡和鼓励教职工努力学习、积极进修、岗位成才。学院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业绩优秀的骨干教师和管理人才,学院将创造条件,鼓励其脱颖而出。学院教职工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有异议,可向学院上述各项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做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会审议。如教职工对党委会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四章学生、校友会和外部关系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按国家、北京市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并有权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亦可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二)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学生活动;(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第三十四条学生在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校友联谊会。校友联谊会负责学院校友联谊活动,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联系,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院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第三十八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推进学校理事会建设。 第五章资产、财务与后勤第三十九条办学经费以市财政所拨行政运行经费为主。学生所缴学费作为办学经费的补充,纳入预算管理。学院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第四十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院的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市体育局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二条 严格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第四十四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章学校标识第四十五条学院校训为“崇德尚体,授技育人”。第四十六条学院校徽为圆形图案,校徽上半部分自左而右环绕中文院名的标准全称,下半部分自左而右环绕英文院名的标准全称。校徽的中心标识由一条简化的田径跑道延伸而成,其中最内侧线条构成一个艺术化的字母“S”,代表体育运动,即英文单词“Sport”的简写,体现了我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特色,也寓意学院沿着正确的轨道不断向前迈进发展。校徽颜色选用绿色,象征着参与体育运动所散发出的青春活力和蓬勃生机,寓意成长和希望。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体育职业学院。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本章程经北京市体育局审核,呈报北京市教委批(核)准后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章程制度应以本章程为依据进行制定或修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附件 北京体育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2 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北京体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经教育部备案,由北京市体育局举办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在原北京市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和北京市第二、第五体育运动学校基础上于2008年6月整合而成的。学院注重体育职业技能的传授和素质养成教育,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培养具有综合文化素养和良好职业素质,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各类体育职业技能型人才;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同时为运动员退役后的转型就业搭建桥梁,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培养体育专业人才,是一所行业特色鲜明的体育职业院校。”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使学院工作有章可循,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二章第七条,修改为:“学院的性质为体育特色鲜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由北京市体育局举办,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四、将第五条拆分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修改为:“学院立足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市级运动队和社会开展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等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和体育职业技能培训,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集聚优势、整合资源、培育人才、创造佳绩、提高效能、服务社会,承担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学院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不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培养造就适应社会需求的体育职业技能型人才。”六、在第六条与第七条之间增加“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从第七条开始。七、删去第七条。八、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建议权”;第三项修改为“对学院的党建、教育、教学、科研、训练、管理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检查权。”九、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学院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赋予的七项办学自主权,即在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依办学条件下享有招生权、学科和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权、教学权、科研与社会服务权、依法开展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权、人事权、财务管理权;”十、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办学,遵守学院章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体育职业技能型人才为中心,组织和实施教学、实习实训、科研和社会服务,确保教育教学和训练质量。”十一、将第十三条“(即3+2模式)”修改为“(即‘3+2’)”。十二、将“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修改为“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十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院是在市体育局统一领导和市教委业务指导下,对北京市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可持续发展和体育人才培养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资源、优化结构,教育、训练、科研、服务、实践并举,培养服务社会和体育行业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学院建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教学管理委员会、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全面管理学院党建、行政和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各方面工作;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校内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十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党委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持之以恒抓好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十六、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的发展规划、具体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学院的教学、训练、科研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学院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院长应承担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教育业务部门的指导,依法办学;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团结和依靠全体教职工办好学院; “(二)遵守学院章程,廉洁奉公,任人唯贤,勇于创新,增强学院的凝聚力,维护学院权益,提高学院的声誉;“(三)履行院长岗位职责。”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主要职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北京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教学管理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审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评审、推荐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教育教学类奖励;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审议学院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工程实施;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按照院长办公会授权开展工作。”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全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学院党委关于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开展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和核心价值观引领,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二)分析研究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审议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方案;(三)围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指导、协调各成员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四)表彰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教师。”二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院依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负责基层党建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二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保证教代会行使职权。“学院工会委员会为学院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代为行使职权。”二十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教学运行管理”,从第二十七条开始。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学院专业设置与管理实行‘国家宏观管理、行业科学指导、地方优化调控、学校自主设置’机制,遵循‘需求导向、适度超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效益最佳、广泛适应、教育国际化’的原则,结合办学定位、办学优势及生源结构,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编制人才培养方案要在人才需求调研、职业分析基础上,遵循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教学运行管理机构,统筹教学运行组织、教学日常管理、考试与成绩管理、学生学籍管理、教学运行质量管理、教研活动管理和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依据《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相关要求,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统筹全院教材建设和管理,审定学院教材相关制度、建设规划、教材编写与出版、教材选用与征订、优秀教材推荐与评选,以及研究教材建设与管理经费的使用等。教材建设是育人育才的重要依托。”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模式。学院根据资源优势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企业参与教育教学全过程,实施校企双主体育人,学院积极为企业提供人才输送和技术服务。”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学院持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体系,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双师型’教师建设,形成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学院履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参与、全方位覆盖、全过程控制、全要素管理’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和质量年报发布制度,加强内部教学工作自我诊断,提升质量保障工作成效。”三十一、增加一作,作为第三十四条:“学院坚持统筹规划、前瞻设计、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提升基地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提升实践性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三十二、增加一作,作为第三十五条:“学院重视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资源建设工作。遵循‘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培养为核心、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的原则,实施符合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改革,促进优质信息化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推动信息化资源在教育教学中广泛应用。”三十三、增加一作,作为第三十六条:“坚持正确的科研导向,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科研工作,积极建立和完善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发挥科研工作理论先导、实验探索和决策咨询作用,构建科研成果交流共享平台,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推动学院全面发展。”三十四、将“第三章 教职员工”修改为“第五章教职员工”,从第三十七条开始。三十五、将“第四章 学生、校友会和外部关系”修改为“第六章 学生、校友会和外部关系”,从第四十三条开始。三十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分别修改为:“(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校园内不得从事宗教传播活动,不得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媒体从事违法活动;“(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和利益;”三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将“德智体美”修改为“德智体美劳”。三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比例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完善学生申诉的规则与程序。探索建立听证制度,对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或申诉,必要时采取听证方式,确保作出处分或申诉决定程序的公平公正。建立校内救济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有效衔接机制,保障学生救济渠道的畅通。探索设立师生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学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三十九、将“第五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修改为“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从第五十一条开始。四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办学经费以市财政所拨行政运行经费为主。学生所缴学费作为办学经费的补充,纳入预算管理。学院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报市教委及相关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市体育局及部门的监督。“学院依法接受各类捐赠,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法依规使用,确保实现捐赠目的。”四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建立健全学院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四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院审计机构对本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四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基础条件建设,构建高质量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师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四十五、将“第六章 学校标识”修改为“第八章 学校标识”,从第五十七条开始。四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院校训为‘崇德、尚体、勤技、育人’”。四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Sport”中的大写“S”,修改为小写“s”。四十八、将“第七章 附则”改为“第九章 附则”,从第五十九条开始。四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体育职业学院。学院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五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本章程经北京市体育局审核,呈报北京市教委批(核)准后执行。”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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