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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研究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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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7 22: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师范大学章程
(2021 年修订)

江苏师范大学2021修订.pdf (498.69 KB, 下载次数: 262)

序言
江苏师范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学校前身是 1952 年创办于江苏无锡的苏南军区转业干部文化速成学校。1956 年学校暂名“江苏省中学师资训练班”(无锡师范专科学校筹备处),正式纳入普通高等教育序列招生,1957 年成立江苏师范专科学校。1958 年学校迁址徐州,1959 年与徐州师范专科学校(邳州)合并,成立徐州师范学院,开始招收本科生。1979 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 1981 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89 年徐州师范专科学校(徐州)并入。1996 年更名为徐州师范大学。
1999 年徐州工业学校并入。2011 年更名为江苏师范大学。2012 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2013 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育英才、精研学术、服务社会、传承文明为己任,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紧紧依靠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开放融合,创新发展路径,全面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各类组织机构及师生员工等,必须以本章程为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师范大学,简称江苏师大;英文名称为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JSNU。
学校法定住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 101 号。
学校网址为 http://www.jsnu.edu.cn
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学校立足基本国情,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学校弘扬教师教育特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在全国师范大学和区域高等教育体系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学校主要学科门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增设或者调整学科门类。
第七条学校是省属公办本科高校,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服务。
学校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级专门人才,造就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九条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具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落实省部共建协议,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近亲属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按上级党组织规定,设书记、副书记。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委员组成。按上级党组织规定,设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江苏省纪委监委按程序报江苏省委同意后,任命为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十八条由举办者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经基层学术组织(学部、学院等,下同)推荐或者校长提名,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基层学术组织设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不超过 25 人。设主席 1 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 2—3 名,由主席提名。副主席和委员由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根据需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在基层学术组织或者按学科门类(学科群),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根据党委常委会的决定,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设主管 1 名,全面负责本机构工作;设副主管若干名,协助主管工作。根据需要,党政管理机构内部可分设科室等。
根据必需和简化原则,可以设置常设或者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十二条建立江苏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建立江苏师范大学妇女联合会(简称学校妇联),作为女性师生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作为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建立江苏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作为主要学生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原则设置若干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一)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设书记 1 名,负责学院党的工作;根据需要设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学院设院长 1 名,负责学院行政工作;根据需要,可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工作。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二)学院根据需要设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学部,依据学部的组成情况,可采取不同模式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或者经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研究机构,包括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研究基地(智库)、协同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境外机构开展合作,联合设立有关机构,开展协同育人、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全方位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建立与政府、市场的新型关系,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探索相关组织机构的变革与创新。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学校群团组织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和学校群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的常设法人机构,负责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奖励、资助学校师生,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所属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不断提高治理能力。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派驻江苏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授权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学校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基层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检委员。基层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设纪检委员。所设立的纪委、纪检委员在向同级党组织负责的同时,必须向学校纪委负责。
第三十六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均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依其章程在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授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和授权下,依据各自章程,依托相关职能部门,相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之外的学术事务职权,除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负责行使。
基层学术组织的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和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审议评定机构,依其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授予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博士相应学位的决定,审议增列或者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处理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或者条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由教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执委会讨论决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秘书长由学校工会主席兼任。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作为二级单位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民主党派和其他统战团体等,依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建设,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实行校务公开,扩大社会合作。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落实师生员工主体地位,倡导教师乐教、学生乐学,推进管理服务队伍专业化。

第五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构成。
第四十六条学校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工作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须以章程为依据。
(一)章程内容主要包括不同利益主体权、责、利关系,学校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学校与外部关系,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及使用等。
(二)章程的制定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广泛征求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学生家长、校友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的建议,使章程制定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优化治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三)章程制定的基本程序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学校改革创新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各方面意见与建议编制章程草案,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初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保障章程规定事项的实施与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校基本制度是指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实现的重要规定。
第四十九条基本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一般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起草小组起草,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形成草案;草案经学校有关机构审议和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学校具体制度是用以保证基本制度贯彻落实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学校运行过程中各类操作性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具体制度由学校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校章程和基本制度制定。具体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须经过学校相关机构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十二条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实施前,应经适当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施行。

第六章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积极推行其他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用人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校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者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六十一条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第六十二条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教职工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学校不断改善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依法依规处理教职工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讲座教授、兼职教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等,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等生涯教育指导与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一)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二)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校友是指在江苏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含原徐州师范专科学校、徐州工业学校等)学习或者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
第七十一条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支持校友会通过多种形式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传播校园精神,共商母校发展大计,促进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互动、合作与发展。
第七十二条学校和学院设立校友联谊机构,以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联络校友,整合校友资源,汇聚校友力量,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三条为更好地服务校友,形成母校关心校友、校友热爱母校的良性互动,学校积极为校友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八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奖助基金等。
第七十五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七十九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和资产安全,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八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徽包括标志和徽章。
学校标志为圆形,内部由中英文校名、盾牌、青龙、玉兰花和“1952”等元素组成。中文校名字体为郭沫若手书体。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郭沫若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红底白字徽章,学生佩戴白底红字徽章。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旗底色为白色,校旗正中是校徽和红色的郭沫若手书体校名的中文组合(或者中英文组合),大小有 2880mm×1920mm、2400mm×1600mm、1920mm×1280mm 三种规格。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训为“崇德厚学,励志敏行”;校园精神为“守正出新,坚志勇为”。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10 月 26 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修订须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学校党委全委会同意。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编制程序相同。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http://www.jsnu.edu.cn/xxzc/lis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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