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与主办者、主管者 第三章 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章 学生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章程
序 言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前身是1949年在天津成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干部学校。1954年,学校从天津迁到北京。198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干部学校改建为中国工运学院。2003年,学校转制升格为普通高等学校,并更名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Labor Relations,缩写为CULR。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目前学校设有北京校区和河北涿州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育人宗旨,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突出立足工会、面向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特色。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实行以校、系(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主管者 第八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举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业务工作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根据法律和本章程确定的学校管理体制,遴选、考察、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制订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完善规章制度。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的业务进行领导和管理。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主管机构应遵循高等院校的办学规律和业务特点,保障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使之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条件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订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主管单位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并实施招生方案;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六)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设置各类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按照国家和主管单位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职称,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 (八)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九)法律和本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和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法律、党内规定和上级组织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党委会的工作机构,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处理日常工作。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常委会,常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党委书记向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年度会议报告党委工作;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对系(院、部)实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系(院、部)在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研究计划方案,审议(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学术奖励,受理学术争议、学术不端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定各类各层次学位授予申请,负责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审议申请增列或调整研究生学位授权学科点的有关工作,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审议学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教学管理改革,指导教学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并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活动,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发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调整系(院、部),保障系(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依法对系(院、部)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系(院、部)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系(院、部)实际制订系(院、部)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系(院、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三)制订并执行内部工作规则; (四)参与学校年度招生工作; (五)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及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指导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八)管理并合理使用系(院、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系(院、部)主任(院长)是系(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院、部)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系(院、部)主任(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三十一条 系(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系(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以及学校决定在系(院)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系(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系(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科学研究中心是统一协调和管理学校科研开发工作的非行政性实体。中心下设若干研究所。研究所以系(院、部)为基础、或以系(院、部)联合为基础、或以相关教研人员的联合为基础建立。科学研究中心及研究所的工作职责、活动方式等按照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本部门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本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任免、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各类奖励和资助;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面育人的方针,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运动、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依法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按照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的要求,分类管理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全国总工会对学校的工会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服务职工。加强与工会、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依法与社会实施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推动中国工会事业与劳动关系协调事业的协同发展。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高等学历教育、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为社会和工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学校设立工会干部培训机构,为推进中国工会事业发展培养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的人士; (二)曾被学校聘用并在学校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外圆环之间上方为英文“China University of Labor Relations”,下方为中文简体“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两边分别以圆点符号隔开。内圆是汉字“中”、“工”两字组成的主体图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帜。 第六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 9 月 25 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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