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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章程|重庆市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建,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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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0 09: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邮电大学章程|重庆市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建,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

(2016年8月5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7月13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邮电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重庆邮电大学始建于1950年,1959 年由国务院批准为重庆邮电学院;1965年开始招收研究生;2006 年更名为重庆邮电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13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坚持特色办学、开放办学、创新办学,致力于信息领域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致力于信息科学技术研究,致力于国家、行业、地区经济社会服务,致力于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勇攀世界一流学科高峰,努力建成英才荟萃、学子向往、创新涌现、国际知名,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突出贡献的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重庆邮电大学;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英文缩写为“CQUPT”;学校网址http://www.cqup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2号。

学校可依规建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建,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水平和质量。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信息学科特色与优势,形成以工为主,工、理、经、管、文、艺、法、教、交叉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八条  重邮校训:“修德 博学 求实 创新”。

第九条 重邮精神:“敢为人先、百折不挠、团结奋斗、乐于奉献”。

第十条  重邮校风:“志不求易、事不避难”。


第二章  办学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信念坚定,志存高远,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扎实专业知识、持续发展能力、执着行业情怀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严谨的科学态度、踏实的求学作风、健康的价值取向;具有社会责任感、担当精神、交流沟通能力、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基础、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独立思考、追求真理的精神。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满足新一代信息技术变革要求,科学规划办学规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围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有组织的科研,在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工业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化等领域突出学科优势,完善大平台、大团队、大项目、大成果、大服务和科研育人的“五大一育”机制,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注重科学研究的内涵提升与外延拓展,理论指导与实验实践,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重视基础科学研究;注重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平衡协调发展,注重基础学科、高原学科、世界一流学科的优质均衡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科研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坚持科研与产业需求相结合,探索建立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努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保障学术自由,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肩负服务社会的使命与责任,以大数据智能化特色优势学科为引领,推进产教融合,与政府、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服务行业、产业、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主动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进步等开展学术探讨、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宏观政策和战略研究,推进校企协同创新,促进学术科研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构建教育和产业融合发展格局,全面实施校企协同育人,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文化强国建设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坚持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根铸魂、启智润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不断满足师生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精神力量极大凝聚;弘扬和传承重邮校训、重邮精神、重邮校风等学校精神文化,凝聚干部师生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磅礴精神力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为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满足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活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与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享有学业辅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的权利;

(九)对学校给出的处分或处理及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决定依法表达意见,按照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尊敬师长,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树立良好学风、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四)弘扬良好的校风,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与和谐;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聘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及保障服务;

(二)享受合理待遇,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按程序和要求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维护和弘扬学校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组织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内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学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三节  学校学术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尊崇学术道德,维护学术活动独立性,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拟订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议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考核等相关工作。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和审议学校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指导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专业规范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考核评估教学水平,及其他相关职责。

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对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实行学生代表提案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社会团体成员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围绕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发挥思想引领、成长服务作用。

第五节  学校内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内部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院(研究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研究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内设机构建设和平台基地建设;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六)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七)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师生创新意识与能力,鼓励师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八)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等。各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相应学术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职能机构及其他机构,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明确学校各机构的权责利关系。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实训基地、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六节  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重庆邮电大学董事会(简称“校董会”)。校董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五十三条  校董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董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制定与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促进学校与董事单位及其成员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并在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取得实效。

(八)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管理原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和规范管理流程。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鼓励师生员工参与和监督学校各类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重大发展事项或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做出决定之前,根据相关规定咨询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直接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人生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必要的帮扶。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和引导学生日常行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发展的相关活动,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学生组织按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组织开展学术、科技、艺术、文体等活动。

第三节  教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现代教学管理服务系统,强化教学过程管理,保障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确定毕业标准,制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执行学位制度,制定学位授予细则,对符合条件者,相应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节  招生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并调整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节  科研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科研管理体系,加强科研管理和服务,提升学校科研管理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合理配置科研资源,鼓励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制定科学研究评价办法,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的属性或特点,建立重在质量、崇尚创新的科学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科研激励机制,激发师生创新活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学术管理,严格学术规范,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节  人事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完善教职工分类管理,基于机会公平原则确立不同类型人才的聘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辞退机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机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教职工薪酬体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在改革、建设和发展各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学校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健全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第七节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争取社会捐赠和资助,合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和办学经费。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推进民主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节  信息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传播、信息交流、信息公开、信息安全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构建信息发布、宣传与交流平台,促进师生员工和社会人士对学校的了解、关切、认同与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支撑,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九节  校园建设与后勤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校园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建设功能完善、文化深厚、和谐美丽的重邮校园。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优化校园环境,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构建现代大学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后勤服务水平,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进行。

第十节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师生平安。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十七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

(三)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学校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工、家长、社会等的监督;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对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开放办学促进改革发展,把国际化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手段,努力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第九十二条  学校引进优质国际教育资源,创新联合办学、联合培养、联合研发等形式,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加强对国际教育问题的研究,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九十三条 学校加强师生的国际交流,培养师生的国际化视野与国际交流能力;加强来华留学生培养,增进留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与认同。

第三节  校友联谊会

第九十四条 重庆邮电大学校友联谊会是由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学校按照规定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自愿组成的交流合作平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九十五条 校友联谊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联系,促进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交流,弘扬学校办学精神和优良传统,关心支持校友成长,引导校友助力学校建设,为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节  基金会

第九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重庆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宗旨是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全面支持和推动重庆邮电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曲边正三角形构图,其上印有毛泽东书法字体校名“重庆邮电大学”、学校英文全称“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以及建校年份“1950”字样。文字标识分布在周边,中间的图案寓意山城重庆地理形态和学校邮电通信行业特色,轻松明快的色彩表明学校充满希望的未来。如图:

重庆邮电大学章程

重庆邮电大学章程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底色标准色为绿色,中央印有白色校徽,白色中文校名和白色英文校名全称。标准尺寸为:1500 mm×1000mm。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第3个星期六。

第八章  附则

第一〇〇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党委全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一〇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会负责解释。

第一〇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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