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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章程|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全日制公立高等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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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21: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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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章程

序言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院的前身是1956年建立的北京市团校。
1986年学院成立之初,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亲自为学院题写院名,学院于同年开始正式举办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1995年开始试办高等职业教育,2008年成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中文简称为:北青政,英文名称为:BEIJING YOUTH POLITICS COLLEGE,英文缩略名为:BJYPC,网址为:www.bjypc.edu.cn
学院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青少年发展服务的方向,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设政治特色鲜明、具有共青团特色、职业技术教育优势突出的国内一流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类型是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学院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院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院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开展办学活动,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四)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文化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及学院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员工、调整薪酬分配;
(六)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权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坚持为人民服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三)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举措;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统筹领导学院人才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党委会依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党的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履行相应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十四条  院长的职权是: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拟订学院内部行政机构设置的建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基建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要依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研究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所属系(部、分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由书记主持。系(部、分院)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设置院务委员会,作为学院工作的咨议机构。院务委员会由学院举办者代表、共建单位代表、学院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人员组成。院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权力。负责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学术资格,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育教学管理专家以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指导学院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教学管理制度,组织相关教育教学奖项评审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及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大问题;
(四)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监督学院办学活动;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职能。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
(四)征集学生代表提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及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配置。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机构。学院内部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协调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 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受聘的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院对教职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知悉、参与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五)就发生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提高业务水平,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聘用和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级分类和日常、年度、聘期等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学以致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志愿服务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各界人士。学院设立校友会,以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学院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条件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院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院经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法依规使用社会捐赠。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学院资产。
第四十七条学院建立图书文献与档案、网络信息服务、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其通过专门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 强化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招生考试、财务资产等办学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密切与政府、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推进学校理事会建设,开展产学研合作,努力为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校训是勤学善思,立德践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代校歌是《心念》。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套圆形徽标,以绿色为主色调,内环上方为“北青”二字,下方有“1956”字样,外环上方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学院成立之初亲笔题写的院名,下方是“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英文大写。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章程的修订,需由学院党委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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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4 22: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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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的前身是1956年建立的北京市团校。1986年,在北京市团校基础上成立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邓小平同志亲自为学院题写院名,学院开始正式举办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1995年,学院开始试办高等职业教育。2008年,学院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立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22年,学院学历教育与北京市团校分离,学院成为由北京市教委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在建设发展中,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产教融合为路径,面向首都党的青年工作、基层治理、高品质民生领域,为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为首都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贡献。”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院是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五大职能。”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依法治校,立德树人、德技并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高品质民生需求,培养造就政治素质高、综合能力强、有一技之长的技术技能型先锋青年人才,努力建成青年政治特色鲜明、办学质量过硬、国际化水平较高的一流高等职业院校。”
五、删去第六条。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院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院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院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院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督导,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
将第三项和第四项合并,作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与境内外高校、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确定教学、科学研究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八、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退休教职工工作。(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需要由学院党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学院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二)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学院的制度机制,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学院贯彻落实。(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学院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九)加强对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十)勇于和善于结合学院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党委会依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与分工履行职责。”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党的建设、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教材建设、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薪酬福利和奖惩等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撤销党委工作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职能。党委工作机构依照授权,履行各自职责。”
十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在上级纪委监委和学院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五、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责,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或者院务会议行使职责,依法接受监督。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履行相应管理与服务职责。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行教学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院根据需要,可组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据学院授权,按照各自规定负责相关工作。”
十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中心)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中心)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九、将第十七条变为第十九条,将“杰出校友”修改为:“校友”。
二十、将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院依法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二级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按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本单位学术事务,负责制订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负责推进本单位学术活动的实施,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评价工作;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认定、科研考核工作;负责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二十二、将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增加“学院设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删除“教材”。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学院和二级院(中心)两级管理。二级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产教融合等方面的教学指导工作,并接受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任务,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将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六条,将“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将“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修改为“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讨论并决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将“权职配置”改为“职责配置”。
二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将“工勤人员”修改为“工勤技能人员”。
二十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五项修改为:“发生人事争议,依照国家法律提出仲裁、诉讼;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三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院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三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接受学院普通全日制教育的受教育者。”
三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删去第三项;将第四项变为第三项,增加“科学”;将第五项变为第四项;将第六项变为第五项,修改为:“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或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三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将第四项变为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三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德智体美”。
三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就业工作体系,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服务。”
三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学习、工作、培训和为学院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学院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四十、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学院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学院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院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四十三、第七章标题修改为:“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十月第三个星期六。”
四十五、将第五十四条拆分为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条修改为:“学院校标为圆套圆形徽标,以深绿色和浅绿色为主色调,内环上方为黑色‘北青’二字,下方有黑色‘1956’字样,外环上方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学院成立之初亲笔题写的院名,下方是‘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英文大写。”第六十一条表述为:“学院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红色中文校名和黑色英文校名组合的白底长方形证章。”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学院校旗底色为中国红(C:0 M:100 Y:100 K:0),主体图纹为黄色(C:0 M:0 Y:100 K:0)学院校标和中文校名上下结构的组合。校旗尺寸以标准的一至五号旗规格为准,供实际需要使用。各二级院、相关教学单位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主体图文为上下结构,上部为校旗主体图文,下部为二级院或单位名。”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院标识的标准色为青藤绿(C:75 M:15 Y:100 K:0),辅以浅绿色搭配。”
四十八、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指定学院党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四十九、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标点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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