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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章程|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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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21: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章程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2年11月11日核准修订。2022年11月25日公布实施)


序  言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是2012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等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为主。现隶属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业务上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导。


    学校是在原北京卫生学校、原北京市护士学校、原北京市中医学校的基础上合并组建,办学历史可追溯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29年)。在办学历程中,学校依托首都医药卫生行业,坚持与医院、医药企业联合办学,形成了“紧密合作、共育共享的院校三段融合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了职业教育“职业性、开放性、实践性”的特点,为学生专业教学和实践提供了良好基础。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立德树人、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质量为重”的办学宗旨,以“厚德、励学、弘仁、笃行”为校训,以“强化使命担当,成就教师发展,筑基学生未来,服务健康事业”为办学理念;秉承“民主和谐,务实高效,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校风,“爱岗敬业,立德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求实”的教风,“尊师爱校,明礼诚信,志存高远,励学敏行”的学风,建设“立足行业,服务首都,辐射京津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卫生健康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并依据首都卫生健康行业需求及人才培养布局,努力建设“为北京基层农村培养医学人才、为卫生健康行业培养全序列医学技术人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开展对外合作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卫生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BHVC);网络域名:www.bjhvc.edu.cn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另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和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大窦路12号(租用)。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及管理学校领导成员,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职权。


    第六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强化内涵建设,提升师生的综合素质为重点,以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为手段,以为社会培养高质量的卫生技术人才为目标,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学校承担如下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根据法律法规及办学实际情况,享有以下自主办学权利和义务:


    (一)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评价学生培养质量;


    (三)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各种教科研、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按国家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积极发展国际合作办学;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加强学校内部督导,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八)依法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以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技术型、应用型卫生人才为目标,办学层次为高等职业教育。设有护理、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助产、口腔医学技术、卫生信息管理、中医康复技术等10个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突出政治标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九)加强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全校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工作,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明确应当由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学校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学校党委会实际到会人数应达到委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事项采取表决制,重大事项采取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在党委会议讨论时,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会议议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二级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应职责。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本院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节  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管辖范围内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在学校专业建设、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上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术民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构成要求和议事程序,另行制定规则。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校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


第六节  民主党派与群众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群众组织。学生会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正当权益,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职能部门、教学及辅助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明确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置二级院系(部),实行学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院系(部)是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二级院系(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执行落实学校党委授予的职责,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系(部)的重要事项并予以落实;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院系(部)相应管理权。二级院系(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专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进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五)负责本部门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教学、教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爱国守法,规范言行;


    (二)忠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师德、医德、学术道德、岗位道德的要求;


    (四)爱岗敬业,完成岗位要求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责任,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师提供必要的帮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成立和加入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公平获得参与学生组织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国际交流、文体活动、勤工助学的机会,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存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章程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责任感;


    (三)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学生守则,培养优秀道德品质和良好作风;


    (五)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完成学业任务;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向学校申请成立或加入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学校资产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使用或处置,充分发挥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和校名、标识等其他无形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校史、医疗等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校园建设,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逐步建立社会化、信息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办学信息,接受校内外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推进学校理事会建设,推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合作及协同创新,通过人才联合培养、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服务首都医疗卫生事业。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及释义:


    (一)学校校徽:腾飞卫院   


0011.png



    (二)校徽释义:


    1.校徽取卫生职业学院的汉字“卫”为造型,意在体现学校卫生院校的专属特色,同时线条有机的变化为翱翔腾飞的和平鸽、翻开的书本和长城元素,结合外围的蓝色星球,充分体现出北京的地域特色和卫生职业学院独特的时代魅力。


    2.翱翔腾飞的和平鸽,是白衣天使的象征,又蕴含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时代精神,寓意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志存高远,不断追求,快速发展。


    3.翻开的书本,代表医药古籍,体现学校“教书育人”的办学内涵,象征着莘莘学子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寓意学校传承医学人文理念,发扬医学人道精神,行仁心、施妙术、济苍生。


    4.下端的长城,代表学校位于北京的地域属性,彰显学校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人文内涵。


    5.外围的星球,代表国际化、现代化,不仅体现学校先进的办学理念和完善的教学实施,而且寓意学校不断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人才的战略目标。


    6.整个图形以圆为轮廓,寓意圆满、精益求精,体现学校科学、和谐发展。标准色,蓝色代表科技、创新;白色,寓意医学卫生职业的圣洁。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学校校旗旗面正中是白色中文校名,中文字体为华文新楷。校旗颜色为蓝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北京市教委核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校长办公会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定。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不得与章程的原则相抵触。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监督执行和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北京卫生职业学院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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