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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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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20: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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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6年,前身为北京煤炭工业学校,1994年开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1999年升格为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坚持“校企互动、产教结合、学做合一”的办学理念,秉承“厚德博学,善技创新”的校训,以建成特色鲜明、国际先进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学院为发展目标。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北工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PolytechnicCollege,简称“BPC”。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368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理论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把工匠精神融入到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为北京现代制造、城市建设、电子信息及现代服务等领域培养综合素质高、职业技能精、创新意识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际先进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北京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积极举办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大力开展社会培训,努力形成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并举,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格局。
第八条  学校稳定全日制学历教育规模,面向北京,逐步扩大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规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可调整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专业主要涵盖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土木建筑、资源环境与安全、财经商贸、公共管理与服务等专业大类。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发展目标以及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努力适应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学校更名等其他重要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培训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五)依法自主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校企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自主与境内外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十)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科学设计管理框架。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需要调整管理模式与架构。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附属机构是学校的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根据学校授权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设立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各种必要公共设施,建立健全学校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设立监查机构,对内设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监查,依法独立全面履行行政监查职能。监查机构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旅行监督执纪职责,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际先进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学院。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和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履行以下职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专业资源配置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新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教师专业学术评议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重大技术服务与校企合作项目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发展需要,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各分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和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教育工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决策机构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并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十二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权利和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 学院(系)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立若干学院、系(以下简称“学院(系)”)或其他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四十四条  学院(系)是学校内部办学实体,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系)相对独立的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系)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院(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本院(系)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开展校企合作和对外交流,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提出本院(系)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内部教学单位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年度专业招生建议。
(四)负责本院(系)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提出本院(系)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的建议。
(六)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训)、行政用房和设施,维护本院(系)的资产安全。
(七)按照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本院(系)管理制度。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系)党总支负责本院(系)思想政治、党建和安全稳定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讨论决定本院(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本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七条  院长(系主任)是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本院(系)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副书记和副院长(副主任)。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系主任)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学校文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院(系)根据需要设立内部教学单位,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院(系)设立工会分会,在学院(系)党总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依法聘任。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和职员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五)非事业编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就职务聘任、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恪尽职守,履行岗位职责。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构建教职工培训体系,帮助教职工完善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发展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教职工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规定待遇。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在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完成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学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对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合理编制预算,加强预算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为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学校积极承担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和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第八十条  学校主动服务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其他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推动校企协同育人,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
第八十一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及社会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强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的合作,积极开展师生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组成,履行对学校办学的指导、咨询和监督职能。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搭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交流与合作平台;传播学校发展信息,弘扬学校精神文化;开展校友服务,助力校友成长,凝聚校友力量,支持学校发展。
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厚德博学,善技创新”。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环主体是“工业”二字的组合,同时又构成英语字母“B”,其左下方有“195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英文“Beijing Polytechnic College”字样,下文是中文隶书“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字样。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校歌是《青春的摇篮 时代的港湾》。
第八十八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18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章程修正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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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4 20: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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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6年,前身为北京煤炭工业学校,1994年开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1999年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0年入选全国首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2002年被确定为国家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示范性院校,2007年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19年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秉承‘厚德博学,善技创新’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教育理念,坚持校企互动、产教对接、学做合一,为首都发展培养复合型国际化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高等职业学校。”
二、将序言第三款改为第一条,修改为“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学校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主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首都发展,面向首都城市建设、运行、管理、服务领域,坚持‘高端化、精品化、信息化、国际化’,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城教融合,完善育训融合,弘扬和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综合素质高、职业技能精、创新意识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际先进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学院。”修改为:“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高等职业学校。”
七、将第七条与第八条合并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根据北京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加强职业培训,积极开展中外合作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八、将第十一条的“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修改为:“举办者根据相关规定,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九、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二项修改为:“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项修改为:“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四项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优化科研管理机制,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七项修改为:“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删去第八项。
  • 将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修改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三项修改为:“加强内部督导,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项修改为:“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合作各项基本职能。”
十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十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科学设计管理框架。实行学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需要调整管理模式与架构。”
十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置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附属机构是学校的党政管理和服务部门,根据学校授权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建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北京市监委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
十九、将第二十六条的“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修改为“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十一、将第四十八条的“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修改为:“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决定本学院(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二十三、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就职务聘任、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和涉及其其他权益的相关决定有权表达异议,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二十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项修改为:“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第五项修改为:“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十五、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原第四、第六款合并)
“(五)公平获得在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六、将第六十三条的“(二)按规定完成学业”修改为:“(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二十七、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二十八、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招收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培养和管理。”
二十九、将第六十七条的“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修改为:“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三十、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三十一、将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合作,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推动校企协同育人,促进产学深度合作。”
三十二、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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