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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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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6 11: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是 2002 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四川省温江农业学校基础上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5 年成都畜牧兽医学校和成都机电工程学校整体并入。
学校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兴农育人”的办学理念,弘扬“亲农、事农、兴农,敬业、勤业、创业”的精神,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行业领先、全国一流的农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Chengdu Agricultur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
392号。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可设立校区和调整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完善学院管理制度,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学制为三年。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积极举办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大力开展各类社会培训,致力形成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并举,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格局。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设定办学规模。依法招收学生,根据社会需求和相关政策合理调节各类专业学生招生比例。
第九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发展定位,以涉农优势专业为基础,科学设臵和调整专业,形成涵盖农林牧渔、土木建筑、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旅游、食品药品与粮食、公共管理与服务等行业的专业体系。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学校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需要举办者任免的其他人员,依法对学校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三)  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与人员配备。
(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调整教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六)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编选教材,探索并构建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七)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  对合格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  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  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    依法保护并使用校名、维护学校声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十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三)   依法保障与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   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年。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  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任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获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和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形式,对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开并主持,主要研究拟由学校行政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群团组织、附属单位及其他机构组成。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臵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某个或多个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分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分院(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分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分院专业设臵、教育教
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根据所讨论的议题和工作分工,会议可由分院院长(部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二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聘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
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行使其职权。执委会委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
执委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民主管理与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和福利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执委会推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
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在校学生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的
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臵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资格认证、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三条  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
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触犯法律、法规的教职员工,学校协助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为教职工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畅通保护、救济渠道,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取得入学资格,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休学创业。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关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学校、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共同参与组成。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共建、评价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理事会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牵头成立职业教育联盟(集团),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职业院校的沟通与合作,实现教育与行业、产业、社区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职业教育联盟(集团)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加强校地合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服务,大力开展技术推广、培训、规划设计、政策咨询、分析检测等多种形式的对外服务工作。
第五十九条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搭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平台,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立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国内外校友、企业等主动捐助的款物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所有款物用于教育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组织,属
于非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依法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接受社会捐助,拓展经费来源渠道,汇聚办学资源,增加办学投入。
接受社会捐助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和专款(物)专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监察审计制度,不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臵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臵程序,按有关规定处臵国有资产
第六十九条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勤奋、俭朴、诚信、敬业”。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学校徽标为深绿色和白色相间的圆形造型。徽标中央是以抽象的麦穗为基础的主体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外环上部为校名中文全称,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校徽.jpg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长方形证章,上书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旗为绿色标准色长方形旗臶,长宽比例为 3:2,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中央印有白色字体的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并配以学校徽标。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歌为《放飞绿色的希望》。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庆日为 10 月 28 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网址为 www.cdnkxy.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学校党政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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