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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 言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工科为主、水利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院始建于1952年,前身为“淮河水利专科学校”,1954年更名为“淮河水利学校”,1958年升格为本科,命名为“安徽水利电力学院”。1961年安徽水利电力学院中专部与学院分离,成立“安徽水利电力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肥东六家畈水电学校、水利部淮委文化干校、佛子岭电校、淮南电校等校先后并入。1984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安徽水利职工大学成立并与安徽水利电力学校合署办学。1996年起两校迁至合肥。2000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安徽水利电力学校、安徽水利职工大学、安徽水利技工学校三校合并,成立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治校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中文全称“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安徽水电学院”,英文全称为“Anhui Water Conservancy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AWCTC”。
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门龙塘合马路18号。
学院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学院网址:www.ahsdxy.edu.cn。
第四条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水利厅,接受安徽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七条 学院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与境内外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员工,开展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九)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院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公布学院的信息,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
(五)按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
(六)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七)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
(八)履行章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院纪委的领导。
学院纪委主要任务: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六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主要职责:
(一)坚持依法治校,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领导,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予以落实;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六)组织制订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教科研活动,部署协调全院行政工作;
(八)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
(九)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接受社会捐赠;
(十)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依规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及相关规程履行职责,承担学术事务的审议、评价和咨询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院工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部),并在规定限额内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部)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二级学院(部)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二级学院(部)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服务活动。
(四)提出本二级学院(部)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设置本二级学院(部)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部)教职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七)负责本二级学院(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二级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二级学院(部)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本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二级学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二级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二级学院(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章 教育形式、专业与质量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为学历教育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历教育。
(一)全日制学历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以专科为主体高等职业教育,培养满足水利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采用函授和业余教育形式,开展专科层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三)非学历教育,面向机关、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技能、就业和其他职业性培训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开设水利、土木建筑、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能源动力与材料、资源环境与安全、财经商贸、文化艺术、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大类的相关专业,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人才需求,不断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组建政、行、校、企专家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由二级学院(部)经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并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和论证,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高等职业教育育人要求,结合专业和课程性质,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积极开展“三教”改革。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建设(配备)适应需求的各类基础设施、实训设备、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基地)和信息化平台,满足师生教育教学、身心健康及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和有关规定,学院结合实际,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持续完善科研奖励和考核制度,鼓励教师参与各级各类项目、人才、基地等科研工作,不断提升学院科研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院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通过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督导。积极实施第三方评价,将就业率、企业满意度、学生及家长满意度等社会化标准纳入评价体系。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是指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教职员工是学院办学主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
退出岗位或者返聘、兼聘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参照适用本章相关条款内容。
外籍教师在学院履行职务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享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业绩和廉洁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利益和名誉;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和业务水平,自觉参与教学、科研等育人活动,接受继续教育;
(五)宪法、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对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逐步完善教职员工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四十条 学院健全和完善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教育、培养、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历提升、学术交流、合作和实践锻炼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各类重大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院依法依规处置。造成教学事故的,依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权利受到侵害,可依法提起申诉、仲裁和诉讼。学院建立信访制度,设立申诉机构,受理、调查、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事项。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按国家招生录取规定获得入学资格,经过注册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其他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适用本章相应条款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多样性、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完善管理机制,为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按规定参加团学组织活动及各类文体活动等;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依照有关政策和学院规章制度,获得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七)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提出申诉或依法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依照规定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评优制度,激励和帮助学生在品德修养、学业成绩、学术研究、科技发明、社会实践、团学工作、公益服务及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十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申诉权。
第七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内设部门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依规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各类捐赠,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依法合规使用捐赠。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制度,严格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合理配置使用资产,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探索推进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改革。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优质后勤保障。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校训为“严谨、务实、团结、奋进”。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校徽是双圆套三角形徽标(篆书“水”字和安徽首字母“A”组成,下方有“1952”字样),外环上方是舒同体校名,下方是学院英文全称。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双面蓝色,缀白色舒同体校名,长宽比例为3:2。
第六十条 学院校歌为《新一代大禹的摇篮》。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章程是学院基本规章,学院各类管理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章程(修订)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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