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章程|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序 言
天津城建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天津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78年,时名天津大学第四分校,1979年更名为天津大学建筑分校,1987年更名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2013 年更名为现名。
为促进依法治校,保证学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城建大学,简称“天城大”;英文名称为Tianjin Chengjian University,缩写为“TCU”。
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第二条 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天津、面向全国、放眼世界,服务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坚持“发展城市科学,培育建设人才”的办学宗旨,秉承“依托行业、强化特色、质量为本、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建设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水平城建特色大学,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第五条 学校弘扬重德重能、善学善建的校训精神,营造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大学文化。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 依法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 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三) 纠正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
(四) 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五) 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 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不得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限制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 制止或者排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三) 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四) 支持学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办学活动。
(五) 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任免机构负责人,聘用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 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 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确保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二)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办学活动。
(三) 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 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 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留学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形成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成长成才为中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严格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推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形成“三全育人”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一) 依据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 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三) 建立教师能力发展和评价体系,加强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 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督与评价,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五) 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托学科和人才优势,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发挥科学研究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技术支持。
(一) 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科技管理服务,促进多学科交叉、多团队协作,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
(二) 加强基础性、应用性科学研究,鼓励和促进重大工程关键领域的集成创新,形成比较优势。
(三)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与创新团队的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
(四) 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十六条 学校注重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瞄准未来城市发展方向,聚焦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二)加强与政府、行业和企业的紧密合作,积极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十七条 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对外开放办学,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机遇,积极开展与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
(一) 扩大对外交流,拓展师生国际视野,加强与国(境)外大学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和长短期结合的交流访问。
(二) 引进国外优秀智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搭建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等多层次的国际科研合作平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城建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 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十一)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二) 讨论决定巡察工作重要事项。
(十三)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
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
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常委会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事项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城建大学纪检监察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加强对学校机关和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纪检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包括: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等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或协助管理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校的重要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按照各自职权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三) 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方案与资源配置方案。
(四) 审议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 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 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八) 评定省部级以上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 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 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对外合作办学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 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二) 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 审议、评定、咨询学校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时,应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与学位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和调整,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考核等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法律、国务院学位委员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聘任。
第二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聘请并领导的专家组织,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督导、服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
验。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依据各学术组织的相关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在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二) 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 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五) 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现任领导、离退休老领导、资深教授、教师与学生、杰出校友、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党委书记兼任,或由校党委书记提名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聘任。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是学校全体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校领导班子成员。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请示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并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应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根据大会议程依次履行民主程序。选举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会议。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一般由学校工会或者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制定计划和方案,组织教代会代表具体实施。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 审议上一届(次)学代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一届(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四)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 讨论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由各学院全体学生选举并经学院推荐产生。学代会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由学代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学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学代会委员会委员。遇有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提议,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代会制度。学院学代会的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责等,由学校学代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程序,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变更或撤销综合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各机构的职能。各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
(三) 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 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进一步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院长主持。出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公共教学计划、重大科研任务等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部、中心等)和科研机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统筹组织公共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 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三) 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 公平获得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 思想品德合格,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 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等机会。
(七)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发展与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八)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在职学习、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和未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与受教育者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 公平地获得学习、交流、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的机会。
(四) 公平地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的薪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 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 对职务晋升、岗位聘用与考核、薪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 法律、法规、规章、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 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 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 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 法律、法规、规章、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考核和绩效考核制度。岗位考核结果是评优、晋级、职称晋升以及核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绩效考核结果是下一聘期续聘、竞聘、转聘、解聘以及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体系,有计划地支持教职工进修、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鼓励有经验的教职工对新聘教职工的传、帮、带,促进教职工的职业能力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需要,适当外聘教师。外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由学校与受聘者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登记注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法对外投资、经营,确保投资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资产经营公司股东的职责,行使资产经营公司股东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接受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章 校友与对外联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联谊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发起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拓展学校经费来源,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助力学校事业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各类捐赠与资助,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校友会、基金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其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国(境)内外其他
高等院校等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十章 标 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重德重能 善学善建”;英译为
“Morality and capability; learning and creating”。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内部图案为两个交错叠放
的正方形,与5个实体正方形通过连接线相联系,下部有“1978” 字样。外部环形为有35个墙垛的中国古代城墙图案。中间环形文字为校名,上方为大写的英文校名,下方为全国政协原主席李瑞环同志题写的中文校名。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标识标准色为“城建蓝”,四色印刷标准为C100、M70、Y10和K30。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2,尺寸符合国旗标准,旗面颜色为“城建蓝”,图案颜色为白色。图案由校标和中、英文校名按上下组合而成,位于旗面中间位置,上下边距均为宽度的1/6,左右边距均为长度的1/6。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确定为每年公历5月31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tc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