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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学院章程|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河南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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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 18: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工学院章程
序 言
河南工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是创办于1975年的新乡市重工局工人大学,1984年,经省政府批准更名为河南机电专科学校,1992年,由原国家教委规范校名为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经教育部、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河南工学院。
河南工学院在办学历程中,始终自觉把自身发展融入到国家和民族发展战略中去,与时代同呼吸,与民族共命运,强化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站位新时代,河南工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扎根中国大地、植根中原沃土,建设机电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着力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为推进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工学院,英文译名为He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HAIT。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699号,网址为https://www.hait.edu.cn,校庆日是10月16日,校歌为《开拓之歌》。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积极推行党务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开放兴校、文化润校”的发展方略,全面提升办学质量。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二)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学校财产;
(四)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不受非法干预;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充足的办学经费;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惩,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研究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设置调整学科专业,构建以工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专科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创造条件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院、部、研究所、中心等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逐步扩大学院(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工作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党委设副书记若干名,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
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深入推进
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
(十)领导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一)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的召开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需变更会议决定,必须重新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政教育,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的召开按其规则执行。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委员应为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聘任。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或兼任,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学术队伍建设方案;
(四)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事项;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和办法;
(六)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七)设立或撤销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八)受理学术争议;
(九)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行使学位事务决策、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等职权,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审核学位点申报等相关事项;
(四)审议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审核指导教师资格;
(五)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各类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评估、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学院(部)等教学机构设置分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专业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
(七)审定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八)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九)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的方案;
(十)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节 民主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工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河南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河南工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制定学院(部)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四)管理本学院(部)的教职工;
(五)管理使用学院(部)经费和资产等;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院长(部主任)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学院(部)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是学院(部)的政治核心,履行政治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并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决定加强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的举措。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研究决定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院(部)各内设机构(岗位)、研究所、科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的推荐选任工作,按要求报学校研究决定或批复备案。研究决定干部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工作;
(六)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七)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社团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严格执行“一会一报”、“一事一报”申报审批制度,对本单位举办(主办、承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有关活动,须经院(部)党组织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八)提出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总体工作部署、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内设机构(岗位)设置调整、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收入管理办法、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考核办法、津贴、酬金和奖金分配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等涉及办学方向、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意见建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九)需要研究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教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
(三)研究本单位的内设机构(岗位)设置调整、人才引进、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师德师风建设以及领导班子建设中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教学改革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确定本单位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奖惩决定、评优评先、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公派出国(境)等事项;
(七)研究确定本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分委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八)研究确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收入管理办法、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考核办法、津贴、酬金、奖金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等事项;
(九)研究本单位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一)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的研究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重大事项享有知悉权;
(四)参与学校民主监督与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 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二)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在本校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提升修养,完善人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依法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关怀学生的学习、生活及身心健康,开展学生管理与服务:
(一)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就业指导与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心理健康咨询等;
(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课外活动;
(三)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分;
(四)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员是指依法录取、取得学籍并注册的成人学历受教育者和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人员。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联合办学董事会和校友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联合办学董事会,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校企深度融合。
联合办学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自愿组成的咨询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行业企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促进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联合办学董事会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联合办学董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教师等。
第六十九条 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第七十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十一条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机构。教育发展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保障办学需要。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学校应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八条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接受捐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其他学校管理制度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需对章程进行修订的;
(二)学校分立、合并的;
(三)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章程修正案应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原发院党字〔2018〕49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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