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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章程|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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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5 20: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湘南学院章程
(2019 年修订)序 言
湘南学院章程.pdf (493.29 KB, 下载次数: 0)
湘南学院是 2003 年 4 月由原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郴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原郴州教育学院、原郴州师范学校合并组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院办学历史可追溯到 1912 年创建的湖南省立第三女子师范学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准确把握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四个回归”为基本遵循,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在长期的办学中,培养了大量人才,取得了显著的办
学成就。2013 年学院通过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2014 年成为地方高校转型发展试点院校;2018 年成为湖南省立项建设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19 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学院坚持“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为地方高质量发展服务”的办学宗旨,明确“地方性、应用型、开放性”办学定位,秉承“明德、博学、创新、笃行”的校训,突出“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学理念,注重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足湘南、服务全省、辐射全国,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院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院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湘南学院”,英文名称为 Xiangnan University( 缩写为 “XNU”) 。学院网址为 https://www.xnu.edu.cn
第三条学院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拥有两个校区,分别为王仙校区(郴州大道 889 号)和北湖校区(人民西路 25 号)。
第四条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院举办者依法核准本章程,任命学院负责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监督学院对国有资产和经费的管理;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尊重并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校外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
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原则,培养具有较高人文素养、扎实专业知识、较强实践能力、富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院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湘南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院建立校务公开制度、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规章制度,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基本职能。第十一条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学科、专业结构和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学院依法依规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依照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学院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开展协同创新,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学院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发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学院以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七条学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学院坚持教育国际化战略,实行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学院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
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
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
师风建设,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院属单位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评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党委会议例会制度。党委会议一般
每月召开1至2次,如遇重大急办事项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学院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党政办主任、纪委副书记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和其他院领导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 1/2 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有关“三重一大”议题时必须有 2/3 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召开;党委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方式有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研究决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湘南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案件,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为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第二十三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
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
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院教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依据院长的主要职权确定。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
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主任、监察室主任、工会常务副主席可根据会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讨论基础上,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最后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并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并决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评定学院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与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八)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务。
第二十六条学院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原则上不得作出否决意见,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学术委员会启动复议或者复审程序。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公道正派、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术思想活跃并拥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士担任。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
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学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学院相关制度开展活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是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社会声望、熟悉本科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能够秉公办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权是:
(一)提出与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院招生改革、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三)推进教学研究,评定教学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院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学院相关制度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是由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教育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士组成。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方案及细则。
(二)审议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学院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
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
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中国教育工会湘南学院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受理机构,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为基本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湘南学院委员会是在学
院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领导下的学院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三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和决定学生会工作,修改学生会章程。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学院团委、学生工作处指导下,依照学院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学院
职能部门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三十四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六条学院遵循责、权、利一致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由本单位具有学科专业背景的专家担任。党员院长兼任学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对院长负责。
二级学院的院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应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干部师生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就业指导工作、心理健康工作和资助工作等。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本单位分党校建设及相关工作。
(五)做好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加强精神文化建设,树立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同时做好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同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院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级学院基层党支部是党的最基本组织,是教育、管理、
监督和服务师生党员的基本单位。学院基层党支部要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委员会是本级党组
织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本单位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党委)会研究决定。
党总支(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党总支(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四十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对涉及本单位办学方向、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议题,党总支(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在会前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
副书记、党总支委员、办公室主任等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不能低于 2/3。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其中,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议题,由院长主持;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安全维稳工作等议题,由党总支(党委)书记主持。
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可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建立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二级学院的学术机构;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是院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二级学院的院长应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第四十二条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设立教研室、科研所等机构,分别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附属医院等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体制。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奖助学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教育教学及学院管理提出意
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生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向上,全面发展。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诚信友善,修德践行,完善人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践行以学生为本理念,实行教师联系学生工作制度,积极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的育人机制。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以上干部落实“七进” (进课堂、进班级或学生党支部、进宿舍、进食堂、进社团、进讲座或项目、进网络)工作方案,为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十八条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支持和指导服务。第四十九条学院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活动等。
第五十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学生工作日常管理的执行、审议、咨询机构和学生申诉受理机构,学生工作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生处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院支持学生参与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维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在学院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员,其权利和义务由学员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学院教职工是指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五十五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依法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二)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
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
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
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
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八条学院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依法依规设
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教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规定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九条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对同工同酬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国家政策和学院发展需要,在教职工聘用中实施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制度。
第六十条学院实行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院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鼓励教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参加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与业务水平。
第六十四条学院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学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六十六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章 学院和社会
第六十七条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八条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教育,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六十九条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是学院与社会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事业发展的杰出校友、社会贤达、著名学者、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家及学院代表组成。
第七十条学院设立校友会。经学院同意,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学院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一条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和推动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二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三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
入和其他收入。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为辅。
学院对所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与使用。
第七十四条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学院办学活动。
第七十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
体制,明确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第七十六条学院经费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年度预算的基本依据,坚持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七十七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八条对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学院审计部门代表学院对学院收支情况、院内工程决算、院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等依法进行审计。
第八十条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一条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二条学院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教学、科研、实验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报刊出版建设、图书馆建设和档案建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尽力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八十三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十四条学院不断优化校园环境,建设文明和谐校园。
第八十五条学院建立和完善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平安校园。

第九章院徽、院旗、院歌、院庆日
第八十六条学院院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由四条优美的曲线组合成一只腾飞的鹍鹏,寓意原四校合并后,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创美好未来;腾飞的鹍鹏又象征着莘莘学子从这里起飞。徽志像山像水又像绿叶,体现地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郴州的独特地理风貌,体现生态园林式校园的优美环境,预示着学院枝繁叶茂、生生不息;徽志又如一本本舒展的书卷、鱼跃的海豚,象征着学生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
徽志图案:

湘南学院章程

湘南学院章程


徽章是由徽志和院名组成的圆形证章,徽志在中间,中文
院名在上面,英文院名在下面,中文院名由黄永玉先生题写。
徽章图案:

湘南学院章程

湘南学院章程


第八十七条学院院旗为浅绿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徽志图案(院徽旗)或徽章图案(院标旗)。院徽旗代表学院整体形象,主要用于会议、学术交流、各类比赛、社会交往等活动场所;院标旗代表我院主体形象,主要用于大型广场、主场展示、主题宣传等活动场所。院旗呈长方形,长宽比为
3:2,有 6 种型号:1 号 288×192;2 号 240×160;3 号 192×128;
4 号 144×96;5 号 96×64;6 号 66×44(单位 CM)。院旗套杆为白色。
院徽旗图案:

湘南学院章程

湘南学院章程


院标旗图案:

湘南学院章程

湘南学院章程


第八十八条学院院歌是范源登作词、王佑贵作曲的《校园春光美》。
第八十九条学院院庆日是每年的 11 月 16 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办公会议或者学院教代会提出,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或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党委。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
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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