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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章程
序言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院的前身是1956年建立的北京市团校。 1986年学院成立之初,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亲自为学院题写院名,学院于同年开始正式举办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1995年开始试办高等职业教育,2008年成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中文简称为:北青政,英文名称为:BEIJING YOUTH POLITICS COLLEGE,英文缩略名为:BJYPC,网址为:www.bjypc.edu.cn。 学院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青少年发展服务的方向,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努力建设政治特色鲜明、具有共青团特色、职业技术教育优势突出的国内一流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类型是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学院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院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院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开展办学活动,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四)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文化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及学院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员工、调整薪酬分配; (六)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权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坚持为人民服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三)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举措;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统筹领导学院人才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党委会依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党的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履行相应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十四条 院长的职权是: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拟订学院内部行政机构设置的建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基建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要依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研究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所属系(部、分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由书记主持。系(部、分院)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设置院务委员会,作为学院工作的咨议机构。院务委员会由学院举办者代表、共建单位代表、学院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人员组成。院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权力。负责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学术资格,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育教学管理专家以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指导学院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教学管理制度,组织相关教育教学奖项评审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及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大问题; (四)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监督学院办学活动;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职能。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 (四)征集学生代表提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及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配置。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机构。学院内部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协调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受聘的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院对教职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知悉、参与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五)就发生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提高业务水平,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聘用和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级分类和日常、年度、聘期等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学以致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志愿服务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各界人士。学院设立校友会,以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学院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条件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院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院经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法依规使用社会捐赠。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学院资产。 第四十七条学院建立图书文献与档案、网络信息服务、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其通过专门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十条 学院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 强化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招生考试、财务资产等办学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密切与政府、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推进学校理事会建设,开展产学研合作,努力为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校训是勤学善思,立德践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代校歌是《心念》。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套圆形徽标,以绿色为主色调,内环上方为“北青”二字,下方有“1956”字样,外环上方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学院成立之初亲笔题写的院名,下方是“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英文大写。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章程的修订,需由学院党委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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