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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章程|民政部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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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21: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章程
(2018年1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社会
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内务部干部学校。1983年11月,经民政部批准,成立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1995 年 5 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培训中心,与学院合署办公。1997 年 9 月,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并入学院。2007 年 6 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2010 年9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中国假肢矫形培训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整合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并加挂民政部培训中心牌子。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特色发展、质量立校、改革创新的发展理念,持续推进内涵建设,不断提升学院综合实力、社会影响力、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力争成为培养民政行业高级人才的摇篮、开展民政政策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的智库、为民政系统和全社会提供相关技术标准支撑的阵地、展示民政文化魅力的窗口,为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贡献力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同时加挂民政部培训中心牌子。英文名称为Beijing College of SocialAdministration;缩写为BCSA;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设有北京大兴、河北燕郊两个校区办学,大兴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燕郊校区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灵路2号。
第三条 学院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院是由民政部举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民政部,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举办者依法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及资源支持;支持学院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积极响应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定位,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八条 学院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依法开展与境外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决定其权责配置;
(六)招聘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面向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多样化选拔人才;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办专科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探索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障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及干部培训、职业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努力形成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模式。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目标,重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爱心美德教育,面向民政、服务社会,面向基层社区、特殊群体和特殊行业,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社会管理、社会服务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业人才。努力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升学生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性,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第十二条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依法接受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建立健全学院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学院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优化学院内部治理,建立教学运行体系、质量监控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通过科学研究来促进知识更新和专业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内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 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根据有关政策、党员数量和发展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具体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组织做好干部、人才选拔聘用及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设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五)组织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必须有半数及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会议。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与教师规模确定委员人数,可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根据需要,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置专业建设委员会、质量评估委员会等专门治学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和咨询的学术事务,受理由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重要学术事务议题;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推荐科研项目,审定评定科研成果;
(三)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处理学术不端争议等事项;
(四)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五)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相关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决定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学生会工作机构;
(三)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向学院提交关于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事项的提案;
(五)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院长提出,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和学院党委研究决定,设置二级学院和教学部。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所属二级学院和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制度、院(部)务会议制度和学术委员会议制度。
二级学院和教学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和教学部内部的重大事项。院(部)务会议和学术委员会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应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院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规划工作。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创新创业及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负责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制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建设和“双师”素质培养、考核工作,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学、科研团队;
(四)负责本单位实训基地建设。对接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要,与企业共建专项和综合实训、实习基地;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活动;
(六)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内部管理机制和奖惩制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及资产,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七)履行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受聘的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和获得工作条件;
(四)获得公正评价与发展机会;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与救济;
(七)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自觉抵制错误言行;
(二)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中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党对学院教师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为教职员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以及在学院接受干部培训、职业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要求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和素质养成活动并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在满足相应条件下申请转专业;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和素质养成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及学院相关规定,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和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院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组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学院接受干部培训、职业培训等其他继续教育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或依法依规另行约定。
第六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单位、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为开展办学活动、服务师生提供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付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学院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院负责审计的部门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接受上级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积极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部门面向社会、企业筹措经费,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八条 学院积极接受社会各类捐赠,接受捐赠及使用的原则为: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类捐赠必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学院给予捐赠者各种形式的奖励;尊重定向捐赠者意愿,其捐赠资金或实物不挪作他用;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章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民生需求和行业发展实际加强专业建设。学院履行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全国民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秘书处的职责,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五十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学院可以通过与民政等领域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推进学院理事会建设。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友联谊会。
校友联谊会负责学院校友联谊活动,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院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五十三条 学院院徽是由白色、蓝色两种色调组成,整体图案是一个张开双臂、拥抱太阳的人物形象。体现学院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民生情怀。
第五十四条 学院院旗长1.92米,宽1.28米,旗面为蓝白
色,以旗杆在左为正面,学院名称为蓝色,位于旗面正中偏上。
徽章:题有院名的圆形证章。
学院院歌是:《我愿》。
学院校训是:求知躬行、德才相彰,崇扬仁爱、服务社会。学院网址是:www.bcsa.edu.cn
第五十五条 院庆日为11月3日。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民政部审核、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解释,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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